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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西屯區公所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臺中市西屯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升區政服務品質及行政效能
    ,並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含退休公教人員)參與公共事務,以達
    成政府便民之施政目標,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依據:
    (一)行政院頒「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加強為民服務工作實施要點」。
    (二)臺中市政府頒「臺中市政府民政業務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三、招募條件及甄選方式:
    (一)品德優良且具服務熱忱者,均得主動向本所報名,由本所擇優錄
        取,並接受職前訓練後晉用。
    (二)本所視需要遴選儲備志工隊員,其資格與正式隊員相同。


四、志工服務項目:
   (一)機動式引導服務。
   (二)協助各項法令宣導及資料分送。
   (三)協助與民眾間之雙向溝通工作。
   (四)其他相關諮詢及服務。
   (五)其他辦理各項活動。


五、服勤地點:本所各樓層服務櫃檯。

六、志工服務守則:
   (一)服勤時應穿著本所提供之服務背心,並佩帶志工服務證;服裝
         務求整齊、清潔及端莊,但不得穿著拖鞋服勤。
   (二)服勤時不得遲到早退,如有急要事故,應事先知會隊長或其指
         定行政幹部商調人員換勤,並向本所承辦單位報備登記。
   (三)以愛心、耐心、熱心的態度堅守崗位,不得與民眾、來賓爭論
         或吵架,亦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及接受任何饋贈或從事各
         種交易圖利。
   (四)服勤期間,應就服務台及四周環境整潔,包括桌椅、寫字檯、
         飲水設備、茶(紙)杯供應、書報架、宣傳品擺設等,隨時注
         意及整理,讓民眾有賓至如歸的感受。
   (五)志工服勤時應遵從本所及隊長之督導,並遇有任何疑難,得主
         動向本所承辦單位反映處理。
   (六)本所舉辦大型活動需調派志工時,應全力配合參與。
   (七)遵守志工服勤守則,若有違反且情節重大者,本所得取消其志
         工資格。
   (八)志工無故缺勤三次以上時,視為自動辭職。


七、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
    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八、教育訓練:
    本所遴選之志工,需參與市府舉辦之民政志工業務基礎及特殊訓練
    課程,並應參加本所辦理之年度訓練及志工聯誼活動。


九、管理:
   (一)本所志工服務隊置隊長、副隊長各1名,綜理全隊事務,任期
         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由本所自隊員中擇優遴選或隊員互
         推產生,並受本所指揮監督。另置行政幹部數名,承隊長之
         命負責管理、督導排班輪值及隊內文書、後勤支援等工作。
   (二)隊長或副隊長出缺時,依前項規定辦理遴用或補選,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志工隊員依排定班表執勤,如因急迫事故辦理換勤,應向隊
         長或其指定行政幹部報備,並知會本所承辦單位登記備查;
         因任務需要認有延長服勤時間必要者,應經本所核准許可始
         得辦理。
   (四)志工全年度請假(含事、病假及無故不到勤)次數超過該年
         度值勤次數五分之一時,本所得予以解除任用。申請調班未
         補還代班者,視為請假。
   (五)志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務,可向本所承辦單位提出申請並繳回
         志願服務証、制服等裝備。
   (六)志工服勤內容,由民政課視工作需求予以界定指導,各課室
         有臨時調派或交付任務,應透過民政課統一調度。


十、督導:
   (一)本所區長、副區長、主任秘書、各課室主管及研考人員得隨
         時督考志工服勤狀況,若發現重大違失,應知會民政課處理
         。
   (二)隊長、副隊長應負責全隊考核,並將優缺點予以紀錄,每半
         年彙整於檢討會中提出報告,作為是否獎勵或解職依據。


十一、經費:
      本所志工隊員為無給職;其訓練、講習、聯誼活動及意外保險
      等各項所需經費,由本所自「區公所業務-民政業務-業務費」
      項下勻支。


十二、本要點經簽奉區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