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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8:0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網際網路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順應全球電子化提供跨時間
    及空間之網路服務,提升網站服務之及時性、豐富性、專業性、正確
    性及安全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網站所提供資料之維護、接收、資訊之處理,及未來服務項目開
    發、資料公開等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資料及軟體之提供、傳遞或取用,應遵守稅捐稽徵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不得有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隱私權之行為,如有違者,建置人應
    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網站之整體規劃、修改由資訊科、企劃服務科負責。
(三)網站之軟、硬體設備及網站資料安全,由資訊科負責維護。
(四)網站資料之稽核,由各單位稽核人員負責。
(五)網站接收資料透過內外網交換轉入公文系統辦理,包括局長信箱、意
    見信箱、線上申辦案件等,由秘書室文書股負責分案。
(六)網頁作業項目及主管單位如「各網頁項目負責單位一覽表」(附表一
    )。


三、網站資料之維護
(一)維護單位:各網頁作業項目由各主管單位負責維護。
(二)維護方式
1、由各網頁作業項目之主管單位指派專人負責網頁資料之增、修、刪、
   連結等事宜,並定期檢查內容正確性。
2、選派代理人員一名,於維護人員差假時,協助執行是項業務。
3、維護代理人員如有新增或異動,需透過網站後台「登入帳號權限申請
   作業」系統申請權限且列印紙本送資訊科網站系統管理員開放權限,
   並將異動情形副知企劃服務科。
4、網站上資料,如有時效性或內容業奉核定,應於核定後次日逕行更正
   網頁,免再填寫網頁內容變更申請表。
5、除前目之情形外,各單位網頁資料增、刪、修時,應填寫網頁內容變
   更申請表(如附表二),會知相關單位並於陳核後,分類處理如下:
(1)已存在網頁之文字增修或資料新增,應於核定後次日內逕行更正網
     頁。
(2)網頁單元或項目之新增,原網頁無該項目者。
     1無法由各單位維護者異動部分,需填具網站異常及資料更新申請單
     (如附表三),併同檔案送資訊科異動。
     2如新增網頁單元有一定時效性,例如只公布於網站一個月,簽辦時
      應註明上架及下架日期,以供資訊科據以更動網路資料。
6、各單位應視需要適時新增服務項目,填寫網頁內容變更申請表一式二
   份,經陳核後一份送企劃服務科,一份送資訊科辦理新增事宜。
7、網站維護之相關訓練,由資訊科負責辦理。
8、網站資料維護所衍生之技術問題,由資訊科協助解決。


四、網站資料稽核
(一)各單位應指派股長級以上人員一人擔任該單位之稽核人員,稽核人
      員名單如有變動應通報企劃服務科及資訊科。
(二)稽核人員應負責該單位網頁內容之稽核工作,定期檢視網頁資料之
      正確性、合宜性、如有應新增項目未建置等,應通知維護人員修正
      後,按月填寫網頁稽核表(如附表四),於每月十五日前送企劃服
      務科彙整。
(三)企劃服務科配合臺中市政府各機關網站稽核檢測作業應於一、四、
      七、十月十五日前填寫網站(頁)資料定期自我檢核表(如附表五)
      及「臺中市政府機關網站『政府公開資訊』資料自我檢核表」(
      如附表六)送資訊科彙整。


五、獎懲
(一)本局網站經外部相關單位考核評比成績績優,達敘獎標準時,由企
    劃服務科彙整辦理獎勵事宜。
(二)本局網站維護人員如為約聘雇人員,績效優異,合於獎勵標準者,
    列為優先續聘僱之參考。
(三)因網站維護不力,致本局形象嚴重受損,或經納稅義務人投訴其因
    網站錯誤資料而遭受損失,或經上級機關稽核發現重大缺失,由該
    維護單位會同企劃服務科、資訊科查明責任歸屬,依失職人員過失
    之輕重,簽報懲處或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