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所轄行道樹及公園內樹木之
修剪符合規定,避免修剪過度或疏於修剪致成災害及改善市容景觀,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監看指本局辦理行道樹修剪時,得指派人員監看行道樹修
剪是否符合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行道樹修剪標準作業規範規定。
三、本局辦理行道樹修剪作業時,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委由專業之機
關、學校、團體、民間企業或個人執行監看作業。
四、執行監看作業人員,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
以上林業暨自然資源、景觀、森林、自然保育、植物、園藝、農業
等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曾受相關行道樹修剪標準作業訓練課程八小時以上,並持有本局認
可之證明文件者。
五、前點有關行道樹修剪標準作業訓練,本局得委由專業團體或學術單位
辦理。
六、執行監看人員應依修剪計畫書及本局行道樹修剪標準作業規範辦理監
看。
七、執行監看作業時,監看人員應確實執行監看,並據實填寫監看紀錄表
(附件)。
八、行道樹修剪有違反本局行道樹修剪標準作業規範之情形,監看人員應
當場提出糾正,並要求立即改善,如仍未改善,監看人員應即通報本
局,並同時將違規情形記載於監看紀錄表。
九、前點之違規情形,本局應依契約規定予以扣罰,如造成行道樹損懷,
並應要求損害賠償。
十、監看人員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時,本局得要求其
停止監看作業或更換監看人員。
十一、本局委由之監看人員,得不定期考核檢查。監看績效優良者,本局
得公開表揚或獎勵,績效不彰者,得通知監看單位改善或終止監看
契約。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臺中市
政府建設局行道樹修剪作業要點及採購契約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