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人行陸橋、地下道之管理維護,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人行陸橋、地下道,係指本府興建或機關團體興建移交本
府管理,供行人通行之陸橋、地下道。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建設局,執行機關為本府社會局、環境保護
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警察局、臺中市各區公所及各級學校。
四、本要點執行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建設局:構造物及電氣設備等硬體設施損壞之整修。
(二)本府社會局:安置遊民或通報。
(三)本府環保局:違規人行陸橋及地下道懸掛式或張貼式廣告之取
締及拆除。
(四)本府警察局:流動攤販之驅離取締及維護民眾通行安全。
(五)各級學校:專供各級學校內使用之人行陸橋,有硬體設施毀損
時,通知本府建設局處理。
(六)各區公所:人行陸橋、地下道路面之清潔,有硬體設備毀損時
,通知本府建設局處理。
五、人行陸橋設置廣告,應由本府建設局受理申請。
人行地下道設置廣告,應審查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計畫書。
(三)廣告格式、內容。
(四)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由主管機關會同本府警察局及相關管理機關審查後核准設置
。
第二項之申請人以認養人行地下道者為限。但本府及所屬機關辦理政
令宣導或民間捐贈之公益性廣告,不在此限。
六、人行地下道設置廣告燈箱審查時應審酌是否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地點由本府建設局指定。
(二)廣告突出人行地下道牆面不得超過二十公分。
(三)廣告內容、色彩及型式角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設置:
1、有礙行人安全。
2、有礙清潔維護。
3、有礙觀瞻或發生危險之虞。
4、有礙風化或擾亂公共秩序。
5、廣告內容未經本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