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青年購屋貸款利息負擔,特訂定
本要點。
二、辦理臺中市青年首次購屋優惠利息補貼(以下簡稱本補貼)之住宅應
位於臺中市轄區。
三、申請者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二十歲以上未滿四十六歲,具備中華民國國籍。
(二)取得本府核發之當年度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以下 簡稱
本方案)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者。
四、本補貼方式如下:
(一)除依本方案所核定住宅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外,本
府增加補貼百分之零點五貸款利率,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
,補貼年限為一年。
(二)本補貼與本方案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合計補貼使申請人應繳購屋
貸款利息最低至零為上限。
五、本補貼由本府就下列事項辦理公告:
(一)申請資格。
(二)受理申請期間及方式。
(三)計畫辦理戶數。
(四)補貼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
(五)受理申請之機關(並註明聯絡地址及電話)。
(六)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七)其他必要事項。
六、申請者應檢附資料:
申請本補貼者,須依本方案之作業規定檢附相關書件及本補貼申請書
,於申請期間內,向本府申請之。
七、資格審查程序如下:
(一)由本府就當年度本方案審核通過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
戶中,依提出本方案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日所
檢附之資料及所具備之條件,審查其年齡。
(二)經依前項審查合格者,本府應按公告辦理戶數,於審查完成後
一個月內依本方案評點基準評定之點數高低,依序發給本補貼
證明。
(三)申請本補貼者如因最低評分相同致超過公告辦理戶數時,本府
就上開評分相同者,以抽籤方式決定,抽籤辦法由本府公告之。
八、受補貼者於接受補貼期間,如有不符本要點或違反本方案者,本府應
停止利息補貼;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將自事實發生月份起至停止月份
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本府。
九、本補貼配合本方案對正接受補貼者之資格現況予以查核,但其家庭年
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非住宅之不動產價值、動產價值,不列入
查核。
十、當年度經核定戶數未達計畫戶數時,本府得視辦理情形,調整本補貼
計畫辦理戶數。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宜,依本方案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