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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有建築物新建工程審查及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下稱本府)為審查、審議本府建設局代辦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有建築物新建工程之工程設計圖說、工程預算書,特設置公有建築物新建工程審查及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議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審查、審議小組之職掌如下:
(一)審查小組:審查本府建設局代辦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有建築物新建工程其預算金額未達巨額金額者。
(二)審議小組:審議本府建設局代辦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有建築物新建工程其預算金額達政府採購法規定巨額金額以上者。
    委託本府建設局代辦之前項二款工程者,洽辦機關均應將工程設計圖說及工程預算書,提送本審查、審議小組審核,惟設備採購案暨委託有專案管理單位審查之工程案,或其他個案因素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建設局總工程司兼任,綜理審查事務;幹事一人以上,由本府建設局指定人員兼任,負責初審業務。置委員八至十人由下列具有工程設計圖說、工程預算書審查相關知識之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建設局總工程司。
(二)本府建設局建築工程科科長。
(三)本府都市發展局建造管理科科長。
(四)本府教育局專門委員。
(五)本府交通局交通工程科科長。
(六)本府經濟發展局市場管理科科長。
(七)本府環保局環境工程科科長。
(八)本府消防局災害預防科科長。
(九)視審查案件需要得增設專家學者一至二人。
 前項人員為無給職。


四、審議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建設局局長兼任,綜理審議事務;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建設局副局長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審議事宜;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局建築工程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審議小組一般事務;幹事三人以上,由本府建設局指定人員兼任,協辦審議小組業務。置委員九至十三人由下列具有工程設計圖說、工程預算書審查相關知識之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建設局局長。
(二)本府建設局副局長。
(三)本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
(四)本府教育局副局長。
(五)本府交通局簡任技正。
(六)本府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七)本府環保局副局長。
(八)本府消防局副局長。
(九)視審查案件需要得增設專家學者一至四人。
 前項人員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派兼者,得依規支給兼職酬勞。


五、審查、審議小組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審查、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如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或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六、審查、審議案件時,洽辦機關學校應提送工程預算書及設計圖說供審查、審議小組審核並列席說明;審查、審議小組得參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公共工程工料價格資料庫─委託「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每單月發行之「營建物價」審核預算書。


七、審查、審議小組認為預算書、圖,其內容有相互矛盾之情形,或認將來無法執行時,得指示洽辦機關學校辦理修正,修正通過後始可簽辦工程發包作業。


八、審查、審議小組得視業務需要,邀請有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人士協助審核。


九、審查、審議小組成員審核之案件,發揮節省公帑績效者,得依有關規定辦理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