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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2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
    物檢驗站(以下簡稱檢驗站)管理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三、臺中市轄內檢驗站之設置數量,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使用中機器腳
    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增設原則計算之。



四、檢驗站設置地址遷移,應檢具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為避免影響本市檢驗站之分布率,不得遷移至原申請設置地址以外之
    行政區。



五、主管機關得對檢驗站每年實施考核及評鑑一次,考核評鑑結果得作為
    本府遴選優良服務之機車排氣檢驗站參考。



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