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為加強對個人補助經費支
用情形之考核,提升補助業務效益,特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
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所需經費由都發局編列預算,並依所編列預算之用途辦理
。
三、本作業規範補助對象為臺中市青年首次購屋優惠利息補貼(以下簡稱
本補貼)核定戶。
四、補助對象應於取得本補貼證明之日起一年內,檢附本補貼證明及當年
度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自購住宅貸款利息
補貼證明,與承辦貸款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約。逾期者,以棄權論。
貸款程序及貸款所需相關文件依各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五、接受本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ㄧ)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應在向都發局提出本補貼申請日之後或向都發局
提出本補貼申請日前二年內。
(二)建物登記電子(簿)謄本或建物權狀影本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
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三)建物登記電子(簿)謄本登記原因欄應登記為買賣;如為第一次登
記,應提出買賣之證明文件(如經公證之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
轉契約);建物登記原因為拍賣者,得視為買賣。
(四)位於臺中市轄區。
本補貼除依本方案所核定住宅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
外,都發局增加補貼百分之零點五貸款利率,貸款額度由承辦貸款
金融機構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
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於核撥貸款後,應將補助對象所持之本補貼證明
正本併同本方案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正本收存備查。
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如因徵信、授信規定等因素駁回補助對象之申請
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補助對象並副知都發局。
六、各承辦貸款金融機構之主辦單位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份辦理本
補貼貸款名冊、申請核撥清單、終止補貼利息名冊、返還溢領補貼利
息名冊、轉催收或催收轉回及繳回積欠臺中市政府補貼利息名冊,併
同收據,備文函送都發局申撥補貼利息。
都發局按月審核承辦金融機構申撥本貸款補貼利息案件無誤後,應將
補貼利息以支票或匯款撥付承辦金融機構;申撥補貼利息案件逾時送
達或所附資料有誤者,併次月申撥數撥付。
都發局對補助對象之補助經費,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
辦理憑證送審。
七、補助對象於接受補貼期間,如有不符本補貼作業要點或違反本方案者
,都發局應停止利息補貼;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將自事實發生月份起
至停止月份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都發局。
本補貼配合本方案對正接受補助者之資格現況予以查核,但其家庭年
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非住宅之不動產價值、動產價值,不列入
查核。
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如有虛報補貼利息金額或有隱匿未報應予返還都發
局之補貼利息,至損害都發局權益情節者,金融機構應繳回溢領補貼
利息並得終止本貸款業務。
八、本作業規範未規定事宜,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經費處理原則、本補貼作業要點及本方案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