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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1 00:5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核發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第八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設籍本市弱勢家庭之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經社工員訪視評估其家庭有「緊急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
    畫」第二點各款情形之一,並符合扶助計畫第三點規定者,其父母、
    監護人、本人或實際照顧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得向本局申請弱勢家
    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四、申請人申請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下列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
  (一)最近三個月全家人口戶籍謄本。
  (二)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三)兒童及少年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四)切結書。
    申請人情況特殊,得由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民間團體社工員以個案方式
    轉介辦理。申請資料因特殊事故無法取得時,可依社工員提供之訪視
    評估報告或由區公所相關承辦人員(承辦人、里幹事)實地訪查報告作
    為審核依據。


五、區公所受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區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並由里幹事主動發掘轄區內符合規定之
      弱勢家庭,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二)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請申請人補充。另有
      需要提供其他戶籍資料,得依職權向戶政單位調閱相關資料。
  (三)各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盡速辦理資產調查,將申請表及財稅資料
      ,函送本局。


六、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本局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
    通知申請人。經本局核定補助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扶助
    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扶助六個月期滿前經本局或受本局委託之民間
    團體指派社工員調查訪視,認為有延長必要者,得延長扶助期間,最
    多補助十二個月。但同一事由以扶助一次為限。


七、申請案經本局核准後,生效日期以各區公所函送本局之收文日為準。
    當月十五日以前收文者,自當月份起發給生活扶助;十六日以後收文
    者,自次月份起核給生活扶助。補助款由本局按月撥款入受扶助兒童
    少年郵局帳戶;但因特殊因素致受扶助兒童少年無法開戶者,得由申
    請人簽立切結書後,撥入指定帳戶。


八、申請案經本局審核未通過者,申請人應於接獲書面通知翌日起三十日
    內向本局提出申覆,申覆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