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 為達到建構愛心城市願景,期望
勞工志願服務工作,除政府部門之志工人力投入外,並能普及於本市
所有民眾,讓所有市民均能參與勞工服務工作。
(二)為達到全民參與志願服務目標,同時發揚志願服務利他及社會公益精
神,協助本市勞工志願服務團隊推展志願服務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捐)助對象為本市依法登記立案之勞工志願服務團體。
三、經費補(捐)助條件及範圍:本要點以補助本市勞工志願服務團體辦理
志願服務人員教育訓練、觀摩、研習活動及與勞工志願服務業務相關
事項等,經費項目包含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含佈置費)、
器材租金、膳食費、交通費及雜支等。
四、補(捐)助審查標準
(一)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並依實際出席人數核算,最高以計畫經費之百
分之七十為限。
(二)講師鐘點費:依據本府預算編審辦法講師鐘點費標準,外聘講師以每
小時新臺幣1,600元核計;內聘講師每小時以新臺幣800元核計。
(三)印刷費:以印製計畫所需講習教材資料及出席證等,每份資料最高新
臺幣100元。
(四)誤餐費:依參加人數及講習天數,每人每餐補助新臺幣80元,辦理半
日補助午餐或晚餐,辦理一日且安排課程8小時以上者,補助2餐。
(五)場地租借費:依實際出借費用核給,辦理半日活動者,最高補助新臺
幣4,000元;辦理一日活動者,最高補助新臺幣8,000元。
(六)場地佈置費:依實際佈置費用核給,每場次最高新臺幣4,000元。
(七)交通費:含租賃遊覽車、高速鐵路、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用
,均覈實列支,且每日以新臺幣9,000元為上限。
(八)辦理講習訓練,以使用公設場地為原則。
(九)除非必要頒發之獎品外,不得購買紀念(禮)品或宣導品贈予參加人員
。
(十)每案預計參與人數至少應五十人以上。
(十一)受補助者以勞工志願服務人員為主,不得攜眷參加。
(十二)補(捐)助項目應專款專用,不得勻支。
五、申請補(捐)助及審核作業:
(一)申請補(捐)助,應檢附申請補助計畫書,並敘明經費內容;若同一案
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
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審核。如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經本局同意補(捐)助之案件,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
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
度時,應詳述理由,報本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六、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經本局同意補(捐)助之案件,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
內,檢具領據支出原始憑證、活動照片或相關資料之執行成果與經費
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等資料送本局核銷並申請撥款。未於一個月內
提出相關資料申請撥款者,除有特殊理由經本局同意外,原核定之補
助失其效力。
(二)本局應就申請單位檢具之資料,審查是否符合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
不符之支出項目,本局得予刪減,並重新計算該計畫之總經費。
(三)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
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計畫
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
部分應予繳回。
(五)領據應加蓋受補助單位圖記或印信與負責人、經手人之職章,並加註
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及戶名,由本局撥款入帳。
七、本局依本要點辦理之當年度補助情形,應於本局網站公告。
八、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
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留存受補(捐)助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妥善保存與銷毀,已
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
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
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
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單位酌減是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
至五年。
十、受補助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接受二個機關以上經費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同法施行細則
第三條規定者,應依該規定辦理。
(二)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辦理,並依序裝訂。
(三)有關補助費之所得稅扣繳,由受補助者負責辦理。
(四)受補助辦理之活動如有衍生性收入(如票券或售書等收入),應依補
助比例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