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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平衡農業以外產業對土地需求,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分配與利用,達到地利共享之目標,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七條規定,設臺中市農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農業局。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農業用地變更之繳交回饋金收入。
         二、上級政府之撥款補助。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地使用管理所需費用
 
二、加速農業發展及農村建設所需費用。
         三、辦理農業產銷及植物防疫所需費用。
         四、辦理農業發展、技術合作及交流考察所需費用。
五、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各項運用計畫,由本府農業局擬定及執行。


第六條  本基金在代理市庫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第七條    本基金之預算編造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依預算法、決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九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歸屬本府。


第十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