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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6:5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特依臺
    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第五點第
    二項規定,組成本局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專
    案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專案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局長擔任;委員十人,由本局專門委
    員、中等教育科科長、幼兒教育科科長、體育保健科科長、工程營繕
    科科長、秘書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家庭
    教育中心主任等主管人員擔任之。


三、本要點所稱委託民間辦理項目為公共服務或執行性質之整體業務委託
    民間辦理,或將現有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受託之民間單位自負經營管理及公有財產保管維護之責。其委託型態
    包括「公辦民營」、「部分公營,部分民營」等。


四、本專案小組之工作任務如下:
  (一)檢討委託民間辦理項目:
      通盤檢討適合委託民間辦理之業務,評估其可行性及預期效益,擬
      訂實施時程,報請本局核定。
  (二)決定委託民間辦理方式:
      視各該業務性質,依據行政程序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政
      府採購法、民法等規定或配合增修相關法規,採委託經營、委託管
      理、勞務採購等方式辦理。
  (三)選擇委託民間辦理對象:
      視業務性質,規定受託辦理業務之民間對象應具備之積極或消極要
      件,選擇合適之民間對象參與公共事務。
  (四)訂定委託契約:
      本局委託民間辦理業務,除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外,應與受託者訂定
      適當契約或相關文件,並載明雙方權利義務及其他重要事項;必要
      時並約定違反義務之責任。
  (五)監督管理:
      對於受託辦理業務者,應於契約規定,得對受託者經營情形進行瞭
      解,並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監督考核,以確保受託者能確實履約,
      並妥適對民眾提供服務,作為日後是否繼續委託之依據。
  (六)其他有關業務委外辦理事宜:


五、本專案小組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照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專案小組決議辦理。

七、本要點經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