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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協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
    特設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三)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本府副市 長
    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
    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局長
   (二)本府教育局局長
   (三)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四)本府建設局局長
   (五)本府交通局局長
   (六)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七)本府觀光旅遊局局長
   (八)本府社會局局長
   (九)本府文化局局長
   (十)本府地政局局長
   (十一)本府法制局局長
   (十二)本府主計處處長
   (十三)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四)專家學者四名
    專家學者任期為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
    會務,行政工作由本府財政局負責辦理。


五、本會每季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
    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
    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為主席。
    本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
    委員外,如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機關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人員代表
    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規定。


七、本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為之。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其涉及行政院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權責者,報請各該機關核定、協調。


十、本會下設訪視輔導小組(以下簡稱訪視小組),其設置規定如下:
   (一)訪視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之,綜理促進民間參
       與公共建設案件訪視輔導事宜。
   (二)訪視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局局長兼任之,協助召集
       人處理訪視輔導小組日常事務。
   (三)訪視小組置委員若干人,視個案需要經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建議名單中遴選具有訪視事項相關專長者,協助訪視輔導事
       宜,並於實施個案訪視作業時聘兼之,於完成該次訪視作業,
       且無後續處理事項時解散。
   (四)訪視小組置幕僚工作人員三人,由本府財政局人員派兼之,協助
       訪視小組業務。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財政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