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目的:為有效運用民間人力資源,發揮守望相助精神,共同防護里民
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協助警方維護地方治安,使里民擁有更優質
、更安全生活環境。
貳、守望相助執行會報之組織:
一、各區公所應成立守望相助執行會報,負責訂定執行計畫,管制執行進
度與檢討執行成效;其組織及任務如下:
(一)各區公所應成立守望相助執行會報,由區長任召集人,主任秘書為執
行長,召集區公所民政、人文、社會、農業及建設(或社建、公用及
建設)課等業務單位主管及里長、臺中市後備司令部及臺中市政府警
察分局業務主管、警察分駐(派出)所主管組成。
(二)各區守望相助執行會報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召開會議,訂定年度工
作計畫及執行進度,並確實按計畫執行。
(三)守望相助執行會報每半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確實管制執行及檢討執
行成效。
二、各區公所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先行調查次年度計畫成立春安守望相
助隊之隊數及里別,將調查結果函報本府警察局及民政局,並於次年
度編列相關預算經費。春安守望相助隊,指該里無成立常年守望相助
隊,僅配合春安工作期間成立者。
三、各區公所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半月將轄區守望相助隊年度工作計畫及
各里常年及春安守望相助隊之基本資料(如下列)裝訂成冊保存於區
公所,以備本府考核:
(一)守望相助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
(二)守望相助推行委員會名冊。
(三)守望相助隊編組名冊。
(四)巡守人員勤務時間輪值表。
(五)區域巡邏路線圖及圖說等資料。
(六)其他設備清冊。
參、各區里守望相助隊籌組方式:
一、常年守望相助隊每隊隊員總數至少三十五人,最多不得超過九十人,
與毗鄰之里合組聯防守望相助隊者不得超過一百人;每夜執勤人數四人至
六人,不得超過八人,得依需要分設若干小隊,輪流擔任巡守工作;隊置
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至二人,小隊置小隊長一人,隊長、副隊長、小隊
長由隊員推選之,並經守望相助推行委員會會議通過,隊長應出席推行委
員會會議並報告執勤情形;隊員之遴選由推行委員會主任委員或隊長負責
遴選之,隊員之遴用、停止職務,悉依臺中市里守望相助隊管理辦法規定
辦理;隊員有臺中市里守望相助隊管理辦法規定之開除情形,應經推行委
員會會議決議後函報區公所開除之。
二、各里守望相助隊之推行委員會應將守望相助隊全部隊員個人資料建卡
納入管理,隊員應依臺中市里守望相助隊管理辦法規定,接受臺中市政府
警察單位定期訓練,訓練期滿由訓練單位發給結業證明後再由區公所負責
登錄訓練時數。
三、配合春安工作成立春安巡邏守望相助隊,每隊隊員總數不得少於三十
人;其組成方式及相關規定,悉依臺中市里守望相助隊管理辦法規定,但
不適用里人口數及面積之限制。
肆、里守望相助隊崗亭設置與裝備管理:
一、區公所應輔導並邀集相關單位確實審查所轄守望相助隊隊部(崗亭)
設置於合法地點,守望相助隊部(崗亭)設置地點如不合相關法令,不
予核准成立。
二、各推行委員會除按地區實際狀況及需要設置崗亭及巡邏箱外,應充
分購置膠盔、臂章、腰帶、警笛、警棍(或齊眉棍)、捕繩、手電筒、
滅火槍(器)、交通指揮棒等基本配備,並填具裝備數量統計表,以利
區公所管制及供巡守隊員執行任務之用。
三、巡邏用之汽、機車、瓦斯槍、電擊棒、無線電通話器材等裝備,視
各隊財源狀況或依相關法令規定購置,或由轄內警察局(分局)購置分
發配用。
四、本市里守望相助隊巡邏車輛及人員服裝、臂章式樣,應與警察巡邏
車顏色標示及警察人員制服式樣、配件區隔,在不違反相關法令原則下
由本府民政局統一訂定,提供各里守望相助隊參酌使用。
五、推行委員會應設財產登記簿,其購置或接受捐贈之配備(財產)應
屬於當年度里辦公處財產,除應列入財產登記簿管理外,並由推行委員
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隊長共同簽章負責保管使用,主任委員異動
時亦隨同辦理移交,配備報銷年限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應註明報
廢年月日以供日後查考。
六、推行委員會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財產登記簿影本函報區公所
備查,並配合區公所不定期清點財產。
伍、里守望相助隊巡邏任務:
一、執行時間:
(一)各守望相助隊應成立勤務指揮中心,其執行勤務時間自每日二十二
時至次日凌晨三時,執勤時數不得少於五小時,如有下列情形,得彈性
調整勤務時間:
1.沿海地區、偏遠山區或幅員廣大人口稀少地區者,得自每日二十時至
凌晨一時。
2.考量居民生活作息、地區特殊性者,得自每日二十一時至凌晨二時。
守望相助隊向區公所提出申請調整勤務時段,經區公所派員於其申請調
整勤務時段進行實地審查,並就其巡邏地區之地理環境、居民作息提出
具體初審意見後,函報本府民政局同意備查後調整。
(二)各守望相助隊於執行勤務時間,應至少留守一人,於勤務指揮中心
負責處理各種狀況並與警方保持聯繫。
二、服勤服裝及裝備:巡邏隊員應遵守勤務須知,按時執行巡邏任務,
巡邏前應注意服裝整潔,佩戴臂章並攜帶服勤裝備。
三、狀況處理:巡邏時應有隊員至少二人以上相互協勤,發現狀況立即
通知警方處理,除現行犯之逮捕外,巡邏隊員不得任意攔阻行人強行搜
索盤問,或設置路障檢查往來車輛,協助警方處理狀況時,並受其指揮
運作。
四、執勤管控督導:巡邏隊員除於定點巡邏箱所設簽章表簽章外,並應
將任務執行情形詳細記載於工作紀錄簿,推行委員會對此項工作應隨時
派員督導。
陸、巡守車輛之管理及使用範圍:守望相助隊巡守車輛專供守望相助隊
夜間巡邏使用,且限於行駛本市區域,不得行駛他縣市,里內重要活動
,得向轄區公所報備並經核准後,始得跨縣市行駛,如遇有其他緊急情
形(如送重病里民至外縣市救醫)得於事後向轄區公所報備。
柒、里守望相助隊巡邏工作費之運用及核銷:
一、支出項目及範圍:
(一)夜點費:每里隊每夜至多十人(以實際服勤隊員至多八人及推行委
員會督導人員至多二人為限),每人新臺幣一百元。
(二)油料費:實報實銷。
(三)雜支:
1.置裝費(每人以夏裝、冬裝各一套,每套新臺幣二千元為限)。
2.業務觀摩(含康樂聯誼活動、自強活動):每人每年以新臺幣一千二
百元為限。
3.文具紙張及印刷、活動照片。
4.服勤人員紀念品(含三節紀念品、生日蛋糕、禮券等):每人每年以
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5.崗亭租金:每里隊每月最高新臺幣二萬元(核銷時應檢附租賃契約)
。
6.其他:表揚績優守望相助隊隊員獎狀及獎品費或因巡守所發生必要支
出及裝備。
二、經費核銷:
(一)由區公所依實際核銷情形,以按月或按季核銷方式辦理,以按季核
銷方式辦理者,得於當季之巡邏工作費額度內相互勻支。
(二)由各區里隊指定專人檢據向區公所辦理核銷,不得有冒領、浮濫、
不實或其他違法情事,經查證屬實者,除立即取消巡邏工作費外,並由
區公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各區公所應於每年八月底、次年二月底前,將轄區常年里守望相助
隊經費核銷情形調查表(如附表一格式)報送本府民政局。
捌、守望相助業務宣導:
一、有關推行守望相助工作之宣導事項,區公所應充分運用大眾傳播媒
體及配合里內重要會議及集會活動廣加宣導。
二、為普遍使民眾瞭解守望相助之意義與重要性,每年二月訂為推行守
望相助擴大宣傳月,各區公所於該期間內應辦理加強宣傳措施。
玖、守望相助業務之督導與考核:
一、各區公所應將當月督導守望相助隊情形(如附表二格式),推行守
望相助隊數及執行工作成果統計表(如附表三格式)於次月五日前填報
本府民政局備查,並將有關推行成果之資料照片分類裝訂成冊保存於區
公所,以備本府考核。
二、守望相助業務考核,得併入民政業務考核。
拾、守望相助隊及隊員表揚及保險事項:
一、各區公所應依臺中市里守望相助隊管理辦法之規定,每年辦理績優
守望相助隊及隊員表揚,經費由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
二、推行守望相助績優單位及協助推行有功人員之表揚,由區公所製作
表揚狀並於適當場合加以表揚。
三、各區里守望相助隊員(含常年與春安)之保險,由各區公所編列預
算,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隊員保險相關事宜。
四、各區里守望相助隊員因執勤致傷亡者,其醫療費及撫卹金之請領,
由區公所依規協助其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