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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7:0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協助影視業者拍片住宿暨影視推廣活動經費補助要點
民國 104 年 05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為行銷城市形象,鼓勵影視業者
    到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取景拍攝影片,並鼓勵辦理影視推廣活動,
    促進文化觀光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影片:指電視連續劇片、電視電影片、電視節目片、紀錄片、廣告
      片、音樂影片及以HD、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電影規格所拍攝之電
      影片或其他經新聞局核可之影片。
  (二)影視業者指下列之一:
    1.電影片製作業者。
    2.製作電影片或電視節目之非營利法人或人民團體。
    3.製作電視連續劇類、紀錄片類、廣告片類、電視電影類、電視動畫
      類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
      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三)影視推廣活動:包含電影包場、影視作品行銷宣傳活動(含記者會)
      、辦理主題影展、參加國際影展,或其他經新聞局核可之影視推廣
      活動。
    前項第二款影視業者為我國影視業者,應依電影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取
    得許可、登記或立案證明;外國影視業者,應檢附來臺拍片之證明文
    件,並須在我國有合法登記之代理廠商。


三、影視業者在本市拍攝影片,或一般公司行號、非營利法人或人民團體
    辦理影視推廣活動,得按從事業務類型,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拍片期間
    之住宿費(以下簡稱住宿費)或影視推廣活動經費(以下簡稱活動費),
    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新聞局申請:
  (一)申請表二份。
  (二)計畫書二份。
  (三)曾製作之作品列表。
  (四)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設立證明文件。


四、申請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新聞局得補助經費:
  (一)影片內容須有明顯可識別為本市之場景。
  (二)劇情內容或影視推廣活動與本市具關聯性。
  (三)影片內容或影視推廣活動對於行銷本市有正面效益。
  (四)經新聞局評定為優質影片。
     住宿費之補助,以拍片期間及當年度前製勘景住宿於本市合法旅宿
     業所需費用為限。
     活動費之補助,以影視活動辦理期間所需費用為限。


五、本要點補助之住宿費及活動費,由新聞局核定之,且與臺中市政府補
    助影視業者拍片取景辦法所核定補助金額合計不逾新臺幣壹仟萬元。


六、申請流程:
  (一)住宿經費:
    1.影視業者於本市拍片前,依本要點第三點檢送相關文件予新聞局提
      出申請核備。惟影視業者拍片期間或拍片後始提出申請,新聞局亦
      得受理。
    2.影視業者於本市拍攝影片完成後,檢附本市景點拍攝花絮至少十分
      鐘影片、本市景點側拍工作照或劇照(以DVD資料光碟存取交付)、
      本市景點拍攝成果報告書各一式二份(內容至少包含工作日誌、照
      片及場景敘述文字等),以及拍片(得含當年度前製勘景)期間住宿
      之原始憑證,向新聞局申請審核。
    3.經新聞局審核通過並核定經費者,再檢具領據函文新聞局辦理核銷
      後發給之。
  (二)活動經費:
    1.影視業者辦理影視推廣活動前,應依本要點第三點檢送相關文件予
      新聞局提出申請,經新聞局審核通過並核定經費者,應依計畫書辦
      理活動。
    2.影視業者於影視推廣活動辦理完成後,檢具活動側拍影片、工作照
       (以DVD資料光碟存取交付)、影視推廣活動成果報告書各一式二份
       (內容至少包含相關活動人、事、時、地、物、參與活動人數或人
      次等資訊,佐以照片、媒體剪報,並敘明於本市影視推廣活動之效
      益等),以及辦理影視推廣活動期間之原始憑證、活動經費支出明
      細表、領據函文新聞局辦理實報實銷後發給之。


七、影視推廣活動或影片於十二月一日以後拍攝完成者,應於會計年度結
    束前辦竣核銷事宜。影視推廣活動或影片拍攝期間跨不同年度者,應
    依年度分別辦理核銷。
    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
    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及用
    印蓋章。


八、已核准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予補助:
  (一)未依前點規定辦理核銷。
  (二)依本要點編列之年度經費用罄時。
  (三)影片內容顯未能達成行銷本市之效益。
  (四)同一計畫已申請其他補助而未於申請書載明或已受其他補助者。


九、獲准補助及支援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獲住宿經費補助者:
    1.影片應於公開發表播出前一個月函知新聞局,並於發表播出完後
      一個月內檢具製作完成之影片全片(DVD以上規格)一份予新聞局備
      查。
    2.提供於本市景點拍攝花絮至少十分鐘影片,以最高畫質數位影音
      檔交付,並另給DVD(標準畫質720×480以上規格)一份,永久無償
      供本市作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及公開播送等城市行銷公益之用。
    3.影片之片尾及各項對外文宣品應標示臺中市政府及新聞局識別文
      字與圖樣,其識別文字及圖樣由新聞局提供。
    4.其他新聞局指定之事項。
  (二)獲影視推廣活動經費補助者:
    1.影視推廣活動相關文宣品應標示臺中市政府及新聞局識別文字與
      圖樣,其識別文字及圖樣由新聞局提供。
    2.影視推廣活動前應主動知會或邀請新聞局參與。
    3.新聞局得要求獲補助者於活動期間配合協助宣傳本市影視發展政
      策。
  (三)其他新聞局指定之事項。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新聞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