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石岡土牛客家文化館(以下簡稱本館)租借場地範圍限於本館廣
場。
二、申請租借本館廣場以一日為一場次,並應於使用日七日前填寫申請表
向本館申請核准後使用。
三、本館廣場申請開放使用時間為星期二至星期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四、申請人申請租借本館廣場應依規定繳交費用。但行政機關為申請人時
得依相關規定申請減免費用。
五、場地租借費用包含水電費二千元及場地清潔維護費一千元,應於租借
日前三日繳交本館。
六、申請人於申請使用活動結束後應歸還借用物品並立即將場地復原,經
本館駐館人員確認後退還場地清潔維護費;如有損壞或遺失經本館限
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由本中心回復之,所需費用由場地清潔維護
費扣抵,若不敷支應,申請人應補足差額,申請人並自使用日起半年
內不得再申請租借。
七、本館僅提供廣場之場地使用,其餘設備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八、對於借用本館場地期間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除因本館建築本體及
設備所致者外,其相關法律責任,均由申請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