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安置本局所屬各公私立幼兒
園(以下簡稱幼兒園)之特殊需求幼兒享有適性融合教育,培養社會
適應能力,充分發展身心潛能,獲致最大學習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殊需求幼兒(以下簡稱特殊幼兒),指經臺中市特殊教
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確認個案,並安
置幼兒園普通班者。
三、幼兒園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應評估議決特殊幼兒
需求,妥善運用社區及教育資源,提供或申請下列人力資源及協助:
(一)特殊幼兒有巡迴輔導需求者,由巡迴輔導班教師提供特殊教育巡
迴輔導服務。
(二)特殊幼兒有生活自理或情緒行為問題者,依其需求程度由教師助
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實習教師、替代役或志工等人力提供
協助。
(三)特殊幼兒有學校生活適應需求者,依其需求程度協助申請與安排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提供諮詢、教學評量調整建議、訓練或醫
療服務。
(四)特殊幼兒有教育輔具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或協助申請。
(五)特殊幼兒有學習調整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或協助申請相關人力
協助進行報讀、手語翻譯、製作特殊學習資料等協助。
四、特殊幼兒就讀之普通班,經特推會就前點各款人力資源及協助之提供
進行綜合評估後,認仍應減少招收人數者,每安置特殊幼兒一人,得
減少該幼兒園招收人數一人。但特殊情況經鑑輔會審核議決者不受此
限。
幼兒園招生額滿後,幼兒園已招收之幼童通過鑑定安置時,應於新學
年度或幼童轉出時,始得依規酌減招收人數。
五、特殊幼兒就讀之普通班,其班級安排應由特推會議決,依學生個別學
習適應需要及園內資源狀況,以適性原則均衡編入各班,並選擇適當
教師擔任該班級教師,以利特殊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與輔導之執行。
前項班級教師,有優先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權利與義務。
六、幼兒園特推會組成方式及其任務項目得準用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