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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青年事務審議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本府青年事務整合,以審議式
    民主方式,彙集青年民意、產生提案,以為市政之諮詢建言,推動
    市政興革參考,特設臺中市政府青年事務審議會(以下簡稱青年議
    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青年議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青年建言平台。
  (二)倡導青年公共參與。
  (三)鼓勵青年志願服務。
  (四)審議青年事務政策。
  (五)其他與青年有關事項。


三、青年議會之青年代表人數六十三人,以十五歲至三十五歲青年為對
    象,分別依下列方式產生,並由本府聘兼之:
  (一)三分之一席次,採自我推薦。
  (二)三分之一席次,採民意選出。
  (三)三分之一席次,採大專院校、高中職校學生選出。
    前項各款青年代表之遴選條件及方式,由本府另定之。
    青年議會置總召集人、副總召集人各一人,由青年代表以無記名投
    票方式互選之。
    第一項青年代表任期一年。
    第一項青年代表出缺時,得予以補聘,補聘青年代表之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青年代表之辭職,應以書面向總召集人提出,於辭職書送達
    青年議會時,即行生效。
    第一項青年代表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四、青年議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會議日期由本府另定之。會議由
    本府或總召集人召集,並於開議日十五日前通知之。
    青年議會下設六個至八個委員會,委員會得視實際需求進行異動。
    前項各委員會之青年代表人數七人至十一人,分置第一召集人及第
    二召集人各一人,由青年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互選之。


五、青年議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綜理會務。下
    設行政組及法規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置組長1人、組員若干人,由本府教育局派兼之,負
        責青年議會議事日程編擬與通知、大會會議紀錄之整理、會議
        文件分發、議場事務管理、議案文件之準備與保管等有關青年
        議會運作、執行之行政工作及其他有關事項;各委員會分置組
        員一人,由相關局處派兼之,負責協助行政組處理各委員會提
        案與紀錄等行政工作。
  (二)法規組:置組長1人、組員若干人,由本府法制局派兼之,提
        供青年代表及各機關法令諮詢服務。
  (三)除行政組及法規組外,執行秘書得視實際需求,增設其他組別。


六、本府得聘專家、學者五人至八人,擔任青年議會諮詢小組顧問,提
    供諮詢。


七、各委員會得透過論壇、會議、問卷等方式,蒐集相關意見及議題,
    送交青年議會大會討論。


八、青年議會大會得依會議需要,邀請市長、本府相關局處首長、民間
    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青年議會各委員會得依會議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民間團體代
    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九、經青年議會審議通過之決議,經陳市長核可後,得提供本府各機關
    業務推動參考。


十、青年議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青年議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