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則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所屬各局、處、會 (以下簡稱各機
關)施政績效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施政績效管理:指中程施政計畫訂定、年度施政計畫訂定及年度施
政績效評估。
(二)中程施政計畫:指各機關依其職掌,納入市長政見、市政白皮書、
民意調查結果、地方永續發展指標及地方競爭力評比指標等,列出
優先發展課題,並結合政府人力與預算資源,擇定施政重點及關鍵
策略目標,訂定未來四年之綜合策略計畫。
(三)年度施政計畫:指各機關依本府年度施政方針、中程施政計畫之策
略績效目標,訂定會計年度之綜合策略計畫。
(四)策略績效目標:指各機關依願景及施政重點,訂定未來四年應達成
之重要施政成果。
(五) 衡量指標:係指各機關依據策略績效目標訂定可衡量之績效指標。
(六) 衡量標準:係指能直接衡量策略績效目標及衡量指標達成結果的比
較基礎與計算基準。
(七)年度施政績效評估:指各機關就年度施政計畫之策略績效目標達成
情形,進行施政成效之檢討。
第二章 中程施政計畫訂定
三、各機關應每四年訂定一次中程施政計畫。
四、中程施政計畫編審作業程序如下:
(一)訂定本府中程施政綱領,作為未來永續發展及提升城市競爭力策略方
針。
(二)各機關應依本府中程施政綱領、未來願景、存在理由及信念,進行前
瞻環境分析,檢討現有計畫執行成效、資源分配,確認策略績效目標
與衡量指標,規劃中程財務需求,擬訂中程施政計畫草案送本府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並傳送電子檔案及附書面資料一
份。
(三)研考會彙整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草案後擇期召開臺中市政府施政計畫
及績效評估小組會議,聯合審核中程施政計畫草案。
(四)研考會將中程施政計畫草案審核結果函送各機關修訂中程施政計畫。
(五)各機關依審核結果修正中程施政計畫草案送研考會,並傳送電子檔案
及附書面資料一份。
(六)研考會將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草案修正結果簽報市長核定,經核定後
,公布於本府全球資訊網站。
五、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內容,應包括:環境情勢分析與優先發展課題、
現有計畫執行成效與資源分配檢討、策略績效目標與衡量指標(含評
估體制、評估方式、衡量標準及未來四年年度目標值)、計畫內容摘
要、計畫經費總需求表及計畫關聯表等五部分:(中程施政計畫之撰
寫格式詳附件一)
(一)環境情勢分析與優先發展課題:就中程施政綱領、機關未來願景,配
合市長政見,進行前瞻環境情勢分析,評估各項業務發展需要之先後
緩急,排定優先發展課題,指導策略績效目標之擬定。
(二)現有計畫執行成效與資源分配檢討:就目前已核定而正在執行中或甫
執行完成之計畫與重大方案及對現有配置之預算額度與人力資源,進
行通盤檢討,俾作為調整未來策略績效目標及資源之參考。
(三)策略績效目標與衡量指標:各機關依中程施政綱領,規劃機關整體發
展願景,訂定策略績效目標,並據以制定具體可衡量之績效指標。
(四)計畫內容摘要:就個別中程計畫之整體內容及相關執行機關、執行方
式、工作要項、數量、執行地點、預算規模、服務及工作產出等擇要
以條列式說明。
(五)計畫經費總需求表及計畫關聯表:配合中程財政目標、中程資源分配
方針,考量過去計畫執行成效,規劃各業務面向策略績效目標中程經
費總需求。
六、中程施政計畫訂定後各機關應積極落實執行,非因環境變遷及政策調
整等因素,不得任意修訂。
七、為審核中程施政計畫草案,本府應設施政計畫及績效評估小組置召集
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小組成員
九人,由研考會簽請市長就各本府相關機關首長派兼之,必要時並得
邀請學者、專家列席。
第三章 年度施政計畫訂定
八、各機關應配合中程施政計畫作業進度,同步擬具年度施政計畫草案,
並依研考會所定時程提送。
九、各機關提送年度施政計畫草案後,由研考會審查。
各機關依前項審查結果修正原計畫草案後,由研考會彙整陳核並送臺
中市議會備查。
十、年度施政計畫應含括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年度重要施政計畫、上年
度實施狀況及成果概述等三部分(年度施政計畫撰寫格式詳附件二)
。各機關應本於施政績效管理之理念,依據中程施政計畫之四年施政
重點、策略績效目標及衡量指標據以訂定。
(一)前言:摘述各機關施政願景及與中程施政計畫之四年施政重點、策略
績效目標等關聯性(五百字以內)。
(二)年度施政目標:本項資料應參照中程施政計畫之策略績效目標研訂,
並依各機關業務特性分別敘明達成該目標所需辦理之施政重點及計畫
。
(三)衡量指標:本項資料係轉錄中程施政計畫之策略績效指標、衡量指標
及年度目標值。年度績效目標值(分年目標值)得參考前一年度年度目
標達成情形酌予調整,惟下修年度目標值應分析未能如原訂目標?成
原因,並擬定因應策略。
(四)年度重要施政計畫:以概算書所列工作計畫別為基礎,填列相關資料
,包括:工作計畫名稱、重要施政計畫項目及實施內容。
(五)上年度實施狀況及成果概述:就各機關策略績效目標及衡量指標填列
截至六月三十日前資料,以評估各項衡量指標是否能如期達成目標,
進度落後項目應積極落實辦理。
第四章 年度施政績效評估
十一、各機關應就年度施政計畫之策略績效目標達成情形逐項分析,並撰
擬年度施政績效報告。
十二、各機關應依研考會所訂期程提送年度施政績效報告,並由研考會辦
理綜合分析。個別衡量指標連續二年未達年度目標值,或連續二年
年度施政績效分數未達八十五分,研考會得視需要進行實地訪查。
十三、各機關年度施政績效報告內容以年度策略績效目標及衡量指標達成
情形為主體進行檢討。報告含括前言、目標達成情形、未達目標項
目檢討、績效總評及推動成果具體事蹟等五部分:(年度施政績效
報告撰寫格式詳附件三)
(一)前言:敘明年度施政目標及施政重點(例如以機關使命、願景以及市
長政見為主軸研訂之施政目標及重點),概略分析外在環境變動及
施政目標達成概況。
(二)目標達成情形:依各項衡量指標為基礎檢討分析、逐項敘述,並以衡
量指標之原訂標準檢視或衡量有否達到目標,分別核算目標達成程度
,以及實際執行成果或效益,評估結果以燈號顯示,綠燈(★)代
表績效良好、黃燈(▲)代表績效合格、紅燈(●)代表績效欠佳及
白燈(□)代表績效不明,評估標準如附表。
(三)績效總評
1.績效燈號表:彙總年度衡量指標評估結果之績效燈號。
2.績效綜合分析:綜合說明各面向衡量指標數量、績效燈號數量及
所佔比率。
(四)未達目標項目檢討:除績效良好衡量指標外,其餘衡量指標皆需逐項
分析其未能達成年度目標值原因,並擬訂因應策略。
(五)推動成果具體事蹟:逐項簡要列述年度內達成之重大或特殊績效。
第五章 獎懲作業
十四、為落實施政績效管理課責精神並提升執行力,各機關於年度績效報
告報府核定後應依績效評核分數辦理獎懲,其標準如下:
(一)績效分數達一百分之機關,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核予嘉獎一次或二次
。
(二)績效分數未達八十五分之機關,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核予申誡一次或
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