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美化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新市政大樓,鼓勵藝術創作,提供藝文展覽發表空間,特訂定本須知。
二、展覽場地:本府新市政大樓A(惠中樓)、B棟(文心樓)1至10樓藝術廊道,可供立體與平面藝術創作展出。
三、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每日8:00至18:00,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不開放。
四、申請資格:凡藝術創作者皆可提出申請。
五、申請方式:填具申請表並備齊下列資料,裝訂成冊逕寄(送)本局視覺藝術科收(地址:40756臺中市西屯區臺中港路二段89號A棟8樓)。
(一)個(聯)展:展出作品之6×8彩色相片10張或作品集
(二)團體展:
1.參展者名冊
2.每位參展者作品之6×8彩色相片各1張或作品集
六、申請規範:
(一)經審查通過者,免費使用場地,展出日期及場地由本局排定(每檔期約3個月)。經排定後,未能如期展出者,應於三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取消,且於一年內不得提出申請,如有違反者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二)申請資料未備齊者不予受理,申請資料概不退還,請自留備份。
七、注意事項:
(一)由展出者負責於展出前一日之8:30至17:30進行佈展,展覽結束次日之8:30至17:30進行卸展作業,並將場地恢復原狀,借用設備繳還。
(二)如需使用臨時配電,應經本府同意,自行洽請專業人員配置,並符合用電安全規定,嚴禁煙火及搬進危險物品。
(三)作品之包裝、運送、保險均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四)請柬、海報及宣傳簡介等文宣由展出者擬定,並經本局同意。
(五)展出期間展出者得派員在場解說及維護作品安全。
(六)使用期間如有損毀本府公物或設備,展出者應負責賠償。
(七)展出場地內,除懸掛作品及其說明資料外,不得任意張貼與展覽無關之宣傳資料。
(八)展覽內容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若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均由展出者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九)基於教育推廣,本局對於展出品有攝(錄)影、出版、宣傳、刊登網路等非營利性使用之權利。
(十)大樓內外於展出期間禁止擺設花圈、花籃、盆栽。
(十一)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及其他商業行為。
(十二)展覽場地如遇本局或上級機關舉辦重要活動、整修或特殊需求時,得由本局另行安排展覽時間及地點,申請者不得請求任何之補償或賠償。
(十三)申請展出如違反相關規定,本局得立即停止其展出,並於三年內不得再度提出申請。
八、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局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