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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1:4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市公立幼兒園課後留園
    服務,協助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及減輕弱勢家庭經濟負擔,特訂定
    本要點。


二、學校(幼兒園)規劃提供課後留園服務,須於招生簡章說明詳述,並依
    學童家長需求積極開辦,參加對象以原公立幼兒園(含國立學校附設
    幼兒園)幼兒、收托身心障礙幼兒之公立幼兒園為原則。


三、課後留園服務實施時間:
(一)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內:下午四時起算,以二小時為上限。
(二)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內外(寒暑假期間):由學校(幼兒園)依家長
    需求規劃辦理。


四、課後留園師資:
(一)以學校(幼兒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為主。
(二)課後留園服務人員資格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
    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教師助理員之資格,得準用教育部頒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
    員遴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辦理原則:
(一)學校(幼兒園)辦理招生時,應列入招生簡章服務事項之一,並充分告
    知家長此項服務訊息,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二)辦理本服務不得更動原定作息時間及妨礙正常教學之實施。
(三)應考量幼兒身心發展需求,提供多元化之課後活動,包括增強身體健
    康的戶外體能活動、養成幼兒閱讀習慣的閱讀導引,以及音樂遊戲或
    律動等活動,得採團體、分組或個別方式為之。
(四)全園參與人數達十人即得開班;參與人數未達十人,且幼兒家庭確有
    需求者,應酌降收費開班;服務之編班可不依原班級設限,一班最多
    不得超過三十人,師生比以一比十五為原則;班級中如有身心障礙學
    生,應視身心障礙學生照顧需要,酌予減少班級人數。
(五)學校附設幼兒園未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倘家長有需求,得參加本校國
    民小學辦理之課後照顧服務班。
(六)場地以運用校(園)內各項設備及設施為主,必須使用其他場所、設施
    或設備時,應以師生安全及服務需要為優先考量。


六、幼兒園辦理本服務之每位學生費用收取標準如下:
(一)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內,學校(幼兒園)放學時間辦理時,每生收費
    新臺幣四OO元×服務總節數÷O.七÷學生數,以小時為單位核算,並
    以二小時為上限,收費上限每小時不得超過四十元。
(二)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外則視各園實際辦理情形,惟仍以小時為單位
    予以核算。
(三)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外午餐費收取方式凖用各校(園)營養午餐收
    費標凖。
    本服務收費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並開立收據。因故或放假日未
    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之時數,得於次月繳費時扣減應收費用。參加本服
    務之學生欲中途退出,按比例退還費用。


七、經費支用:
(一)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其收支由學校(幼兒園)會計程序辦理。
(二)本服務費用支付原則: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為原則,行
    政費(含行政人員加班費、水電費、材料費、勞健保費、勞退金、資
    遣費、獎金及意外責任保險等勞動權益保障費用)以不超過百分之三
    十為原則。但所收費用不足時,應優先支付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各
    項經費得相互勻支。
(三)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內下班時間及教保活動
    課程起迄日期外辦理時,授課鐘點費每小時以不超過四百元為原則。
(四)非於上班時間以外提供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不得領取課後留園相關
    費用。
(五)園內參與課後留園之身心障礙幼兒人數三人以下得置一名教師助理員
    ,每增加二人,再增置一名教師助理員;其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
    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並得不受原鐘點費、行政費編列比例之限制,
    依實際服務時數予以補助。


八、本案補助對象有二:
(一)參加公立幼兒園辦理之課後留園服務,且符合下列經濟弱勢條件之一
    之幼兒: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其他本局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
       協助之家庭之幼兒。
    2、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但不包
       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逾六百五十萬元,
       或年利息所得逾十萬元者。
    3、符合前揭條件之一,因就讀之附設公立幼兒園未提供課後留園服務
       ,而參加本校國民小學所辦課後照顧班之幼兒。
(二)收托身心障礙幼兒參與所辦課後留園服務之公立幼兒園。
    符合第二款所稱幼兒園,身心障礙幼兒人數三人以下得置一名教師助
    理員,每增加二人,再增置一名教師助理員;其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
    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並得不受原鐘點費、行政費編列比例之限
    制,依實際服務時數予以補助。
    所稱身心障礙幼兒,係指經本局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之專業評  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
    協助者。


九、符合第八點規定補助經濟弱勢幼兒,開辦課後留園服務學校(幼兒園
    ),得依本局所定收費標準所應繳交之經費,申請教育部補助。但參
    與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外課後留園服務者,每人每月之補助金額以
    不超過三千五百元並以全天為原則。
    未開辦課後留園服務之國小附設幼兒園,符合第八點補助之經濟弱勢
    幼兒,其參加校內國小所辦課後照顧班者,得比照前款補助之。
    凡符合第八點補助之經濟弱勢幼兒,由學校(幼兒園)彙整相關證明文
    件影本報請本局,經本局審核無誤後,彙送教育部請撥經費。
    符合第八點補助之經濟弱勢幼兒,其補助適用期程為幼兒完成註冊至
    結業離園前。但四歲新生之補助期間,以學年度開始(八月一日)至結
    業離園為止。另,教保服務人員於上班以外之時間提供服務者,始得
    領取課後留園相關費用。


十、本服務之補助作業程序:學校(幼兒園)依實際開辦人數,檢附相關
    身分證明文件、每位幼兒應繳費用及幼兒園辦理幼兒課後留園服務之
    實施計畫、經費收支概算表及經濟弱勢幼兒參加課後留園申請補助經
    費表,報請本局層轉教育部申請經費補助,申請期程如下:
(一)每年七月一日至八月二十九日課後留園於同年八月三十一日前。
(二)第一學期課後留園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
(三)每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二月十日課後留園及第二學期課後留園於同年四
    月十五日前。


十一、凡參與本服務之行政人員及家長義工,由學校(幼兒園)於每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報請本局給予獎勵,敘獎標準如次:
(一)教保服務人員:嘉獎一次。
(二)行政人員:校長(園長)、幼兒園主任、幼兒園組長、校(園)內行政
    人員各一人,各敘嘉獎一次。
(三)家長義工:頒發感謝狀一幀。


十二、附則:
(一)學校(幼兒園)應積極維護參加本服務幼兒課後留園活動期間及放學
    安全事宜。
(二)學校(幼兒園)於辦理本服務前,應進行意願調查及相關宣導、籌備
    工作。
(三)學校(幼兒園)不得利用本服務另列名目加收費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