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0 年 07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維護民眾
        健康及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第
        六項規定,設臺中市水污染防治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
        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
        ,以本府環境保護局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徵收並撥交本府之水污染防治費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有關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地面水體污染整治。
       二、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水質改善。
       三、水污染總量管制區水質改善。
       四、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主、次要幹管之建設。
       五、污水處理廠及廢水、污水截流設施之建設。
       六、水肥投入站及水肥處理廠之建設。
       七、廢水、污水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集中處理設施之建設。
       八、水污染防治技術之研究發展、引進及策略之研發。
       九、配合中央執行收費工作相關之必要支出及所需人員之聘僱。
       十、其他有關水污染防治工作及教育宣導。
    前項第九款之支用比例不得逾百分之十。


第五條 本基金應於代理市庫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

第六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七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
        賸餘處理。


第八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歸屬
        本府。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