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各科室職務出缺,考量職務需要,擬對外甄選人員時,由人事
室擬具徵才公告(格式如附件一),簽會用人單位於「資格條件」
及「工作項目」表示意見後,併同簽陳局長核可,登錄行政院人事
行政局全球資訊網「事求人」或臺中市政府「市府徵才」(公告期
間為5日至10日)。
二、為簡化作業及因應用人之需,本局於辦理公開甄選時,得增列候補
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2倍,並於依前條規定簽陳局長時,於
外補人員申請書「名額」欄註明。候用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
起算3個月,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為限。上開候補之名額
及期間應同時於網路公告內載明周知。
三、報名以通信方式為之,報名截止後,人事室依應徵人員所送資料,
審查是否符合該職缺所訂之資格條件,必要時得先請用人單位表示
意見(如資格條件所列為:具有本職缺相關工作經驗○年以上等)
,再填具應徵人員簡歷名冊(格式如附件二),擬具審核意見,連
同甄選外補人員資績統計表(格式如附件三)及證明文件送用人單
位。
四、用人單位組成評審小組(3至5人)依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對應徵人
員予以面談,並請應徵人員填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陞遷法
第12條具結書」(格式如附件四,平調人員比照辦理),必要時得
舉行測驗。
五、用人單位就資績評分、面談等審核結果遴選至多3至5名具有該職務
任用資格者,填具本局甄選外補人員評審成績表(格式如附件五)
,連同前項簡歷名冊(含所附甄選外補人員資績統計表及證明文件)
移送人事室辦理。
六、人事室依用人單位移送之前項資料,將本局甄選外補人員評審成績
表內之人員,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檢同有關資料
,報請局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後,依規定報請局長核定之。局長
對前項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重行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
七、本規定自核定之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