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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甄選外補人員作業規定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一、本局各科室職務出缺,考量職務需要,擬對外甄選人員時,由人事
    室擬具徵才公告(格式如附件一),簽會用人單位於「資格條件」
    及「工作項目」表示意見後,併同簽陳局長核可,登錄行政院人事
    行政局全球資訊網「事求人」或臺中市政府「市府徵才」(公告期
    間為5日至10日)。
二、為簡化作業及因應用人之需,本局於辦理公開甄選時,得增列候補
    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2倍,並於依前條規定簽陳局長時,於
    外補人員申請書「名額」欄註明。候用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
    起算3個月,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為限。上開候補之名額
    及期間應同時於網路公告內載明周知。
三、報名以通信方式為之,報名截止後,人事室依應徵人員所送資料,
    審查是否符合該職缺所訂之資格條件,必要時得先請用人單位表示
    意見(如資格條件所列為:具有本職缺相關工作經驗○年以上等)
    ,再填具應徵人員簡歷名冊(格式如附件二),擬具審核意見,連
    同甄選外補人員資績統計表(格式如附件三)及證明文件送用人單
    位。
四、用人單位組成評審小組(3至5人)依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對應徵人
    員予以面談,並請應徵人員填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陞遷法
    第12條具結書」(格式如附件四,平調人員比照辦理),必要時得
    舉行測驗。
五、用人單位就資績評分、面談等審核結果遴選至多3至5名具有該職務
    任用資格者,填具本局甄選外補人員評審成績表(格式如附件五)
    ,連同前項簡歷名冊(含所附甄選外補人員資績統計表及證明文件)
    移送人事室辦理。
六、人事室依用人單位移送之前項資料,將本局甄選外補人員評審成績
    表內之人員,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檢同有關資料
    ,報請局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後,依規定報請局長核定之。局長
    對前項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重行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
七、本規定自核定之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