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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9:4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辦理各年度補助原住民學生電腦設備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營造優質的學習環
    境、增進原住民學生學習效果,提昇本市原住民學生生活品質,特訂
    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四個月以上,就讀國內公私立國中以
       上,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學學生。
   (二)低收入戶家庭或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
       每月未超過本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者)(99年度
       為新臺幣15,701元)之原住民學生。
   (三)未領取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單位電腦補助之學生。
三、補助金額:
   (一)低收入戶家庭之原住民學生:購置電腦主機及周邊設備,以實際
       購買金額覈實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伍千元。
   (二)中低收入戶家庭之原住民學生:購置電腦主機及周邊設備,以實
       際購買金額覈實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四、補助項目:
    購置電腦主機及周邊設備(記憶卡、防毒軟體、螢幕、硬碟、顯示卡
    、讀卡機…等)。
五、受理機關及應備文件:申請人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前及10月1日
    至10月31日,檢具下列文件,應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一)申請書、印領清單各一份。
   (二)學生證影本(須蓋有註冊章)。
   (三)最近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四)合法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詳列商品明細及購買金額明
       細(需當年度開立之統一發票)
   (五)申請人郵局或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六)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份者,需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影
       本。
   (七)其他證明文件:全戶籍財稅證明,如所得稅及財產證明。
六、審查及撥款程序:
   (一)由區公所進行初審,經符合規定者由區公所函至本會複核。
   (二)複核經符合資格者,由本會核撥補助款至申請人帳戶內。
   (三)符合補助資格者,補助款將匯入申請人帳戶內,並函知受理機關。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各項補助以年度預算編列金
    額為準。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