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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0:5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辦理各年度補助原住民學生電腦設備要點
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營造優質的學習
    環境、增進原住民學生學習效果,提昇本市原住民學生生活品質,
    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需具原住民身分,設籍滿四個月以上,就讀國內公私立國中以上
       至研究所在學學生為對象。
   (二)需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
   (三)未領取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單位電腦補助之學生。
   (四)若已獲得補助者,應於五年後始得再向本會申辦補助(以直系親
       屬認定受補助者,每家戶限申請一名,若其中一名在學學生已獲
       補助,則該戶需於五年後始得申辦),本項補助五年限制係依據
       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
三、補助金額:
   (一)低收入戶家庭之原住民學生:購置電腦主機及周邊設備,以實際
       購買金額覈實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中低收入戶家庭之原住民學生:購置電腦主機及周邊設備,以實
       際購買金額覈實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四、補助項目:
    購置電腦主機及周邊設備(記憶卡、防毒軟體、螢幕、硬碟、顯示
    卡、讀卡機…等)。
五、受理機關及應備文件:
   (一)依本會預算為限,優先受理低收入戶原住民學生,若額滿截止收
       件或尚有名額時,本會將另函知本市各區公所及本會網站公告宣
       導。
      (1)低收入戶學生申請時間: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
      (2)中低收入戶學生申請時間: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
      (3)請依身分別依本會規定期間內申辦,若跨身分申請者,本會將
         一律退件,敬請於申請期間內申辦。
   (二)檢具下列文件,應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1)申請書、印領清單各一份。
      (2)學生證影本(須蓋有每學期註冊章)。
      (3)最近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4)合法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需具有統一發票流水編
         號者,免用式統一發票不在此限內),詳列商品明細及購買金
         額明細(需為當年度開立之統一發票)。
   (三)申請人(學生本人)郵局或其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四)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份者,需檢附戶籍地區公所開立之
      「低收入戶證明書」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
六、審查及撥款程序:
   (一)由區公所進行初審,經符合規定者由區公所函至本會複核。
   (二)複核經符合資格者,由本會核撥補助款至申請人帳戶內。
   (三)符合補助資格者,補助款將匯入申請人帳戶內,並函知受理機關。
七、受補(捐)助之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各項補助以年度預算編列金
    額為準。
九、本要點修訂後自103年度開始實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