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公務人力發展策略之政見,鼓勵公
務人員終身學習,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所屬各機關及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公務
人員。
三、本要點之學習方式包括實體學習及數位學習。
四、本要點所稱學習機關(構)如下:
(一)政府機關及其所屬訓練機構。
(二)立案之學校、公立社會、文化、教育機構。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
(四)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
(五)經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學習課程之民間學習機構。
五、各機關公務人員參與學習機關(構)所開設之學習課程,每人每年最
低學習時數為四十小時(含數位學習時數為五小時、業務相關學習時
數為二十小時)。且為落實終身學習,各機關應以每人均達最低學習
時數為目標,督促所屬人員學習。
各機關應定期檢視所屬公務人員年度學習時數,對於學習時數未達所
定最低標準時,應輔導其參加相關之訓練學習。
各機關於當年度九月底前全部人員均達到第一項所訂之每年最低學習
時數者,公務人員總數五百人以上之機關,首長及主辦人員予以記功
二次之獎勵;達六十人未滿五百人之機關,首長及主辦人員予以記功
一次之獎勵;達三十人未滿六十人之機關,首長及主辦人員予以嘉獎
二次之獎勵;未滿三十人之機關,首長及主辦人員予以嘉獎一次之獎
勵。
未達前項所訂百分之百標準,但全部人員之百分之七十五已達第一項
所訂之每年最低學習時數,且總平均學習時數達八十小時者,依前項
敘獎標準降低一級核敘,其未滿三十人之機關仍予嘉獎一次。
六、各機關應加強推動數位學習,設置「數位學習角落」,並在不影響業
務狀況下規劃部分辦公時間供屬員進行數位學習。
本府數位學習角落分別設於新市政大樓、陽明大樓及公務人力訓練中
心電腦教室,各機關需使用時,得洽本府人事處排定學習時段。
七、為鼓勵數位學習,公務人員每年自一月至八月底完成本府指定之數位
學習組裝課程達下列時數者,獎勵如下:
(一)達四十小時者,嘉獎一次。
(二)達七十小時者,嘉獎二次。
(三)達一百小時者,記功一次。
公務人員每年參加之學習時數並作為年終考績及升遷之評分參據。
八、各機關公務人員投稿參與上級機關舉辦之專書寫作活動,均核予嘉獎
一次;作品經獲獎者,再依各該規定予以獎勵。
九、各機關應於所屬公務人員報到任職或職務異動時,主動協助其成為公
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會員及更新相關人事資料。
十、經機關指派或核准參加訓練學習者,依相關規定給假。
十一、學習課程得以多元化方式進行,以組織學習、數位學習、讀書會、
學術研討會及專書閱讀、研究、寫作等方式進行者,其時數由學習
機關(構)依相關規定認定之。
十二、聘用、約僱人員得準用本要點加強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