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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6:3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9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事項,依據
    臺中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三條規定特設臺中市義勇消防人員福
    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互助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互助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福利互助金之籌集、運用與管理事項。
(二)關於福利互助費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關於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五)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三、互助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消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本府消防局主管業務副局長兼任,委員三人,由下列機關指派人員
    兼任之:
(一)本府秘書處。
(二)本府財政局。
(三)本府主計處。


四、互助會設下列各組,並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義消組:義消人員福利互助、文書及一般行政有關事項。
(二)婦宣組:婦女防火宣導人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三)志工組:鳳凰救護志工人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四)會計組:福利互助有關會計事項。
(五)出納組:福利互助有關出納事項。


五、互助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防局主任秘書兼任,副執行秘書二
    人,由本府消防局災害搶救科科長、技正兼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
    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組長及幹事各五人,由本府消防局有關業務
    單位派員兼任,辦理經常事務。


六、互助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互助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