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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諮詢委員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邀請各領域專家
    學者,就本會掌理事項或指定事項,提供諮詢意見,與本會相同專長
    同仁互相切磋,形成小智庫,增廣同仁見聞,並擴大民眾參與,助益
    市政發展,提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會遴聘諮詢委員三十人至五十人,分為文教社會組、法商管理組、
    理工環設組、農醫公衛組及電機資訊組等五組,每組設六至十位諮詢
    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各領域學者、專家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
    聘。


三、本諮詢運作施行方式如下:
    各組設小組長一人,並指定專責人員統籌辦理該組諮詢委員聯繫、諮
    詢事宜,必要時得就諮詢事項召開會議研討。


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及本府資訊中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五、本會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