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施工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三項、
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臺中市政府交通維持計畫審查會」
(以下簡稱審查會),辦理交通維持計畫審查事項。
三、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交通局局長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
府交通局副局長擔任;其餘成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交通局交通規劃科科長。
(二)本府交通局交通工程科科長。
(三)本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科長。
(四)本府交通局交通行政科科長。
(五)本府建設局代表。
(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代表及各案件轄區分局組長。
(七)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
(八)臺中市公共運輸處代表。
(九)臺中市停車管理處代表。
(十)府外專家學者至少二人。
四、審查會視需要召開會議。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
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本府
交通局交通行政科科長擔任主席。審查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與交
通維持計畫內容相關人員列席。審查會會議時除主席外,其他成員不
克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五、使用道路施作工程,其工程規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除緊急搶修工
程外,應於施工前十五日提出交通維持計畫送審查會審查。
(一)第一類道路(詳如附件一)或其他路寬三十公尺以上道路,總施
工期間達三天以上者。
(二)第二類道路(詳如附件二)或其他路寬二十公尺以上道路,總施
工期間達七天以上者。
六、使用道路辦理活動之交通維持計畫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活動實施計畫概要。
(二)活動管制方式。
(三)交通衝擊評估。
(四)交通衝擊減輕方案。
(五)週邊停車場配置。
(六)大眾運輸系統之協調。
(七)交通疏導計畫宣導措施。
(八)緊急應變疏散計畫及處理方式。
(九)環境清潔、衛生計畫。
(十)活動準備與復舊方式。
(十一)附圖及附表其內容包括:
1、活動範圍圖。
2、交通維持人力配置圖。
3、周邊停車場位置圖(含標註汽機車停車位數量)。
4、車流動線導引圖。
5、週邊公車站位配置圖。
6、接駁公車行駛路線圖。
7、交通管制時程一覽表。
8、活動區域周邊現場照片。
七、使用道路施作工程之交通維持計畫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工程概要。
(二)交通現況評估。
(三)工程進行說明。
(四)交通維持方案。
(五)大眾資訊服務提供計劃。
(六)交通維持設施相關費用。
(七)施工區域周邊現場照片。
(八)附圖、附表其內容包括:
1、工程範圍圖。
2、交通維持人力配置圖。
3、工程影響之路邊停車場位置圖(含標註汽機車停車位數量)。
4、車流動線導引圖。
5、週邊公車站位配置圖。
6、交通管制時程一覽表。
八、使用道路施作工程,工程規模未達第五點規定者,由本府該工程之目
的事業主管單位或該工程主辦單位逕行實施交通維持計畫。
九、已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其計畫變更時,應以書面檢附變更之交通維
持計畫向本府交通局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始得辦理及施工。前項變更
如屬展期者,以二次為限。
十、已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相關交通狀況變動時,本府得要求變更該交
通維持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