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3:4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標案管制考核實施計畫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標案管制考核,特依臺中市政府
    標案管制考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九點規定,訂定本計畫。


二、各主辦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擬定各年度預算之標案管考系統期程:
  (一)各項工程標案應於當年度三月底前完成遴定規劃設計單位,並應於
      當年度十月十五日前完成第一次上網招標工作。
  (二)各項活動應於當年度三月底前完成決標。
  (三)無法依上列規定時程辦理者,應敘明理由,依本要點第七點列管層
      級簽奉核定。
      列入基本設施補助計畫之管制考核中央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但
      各項期程仍不得牴觸上述規定。


三、平時管制考核分為以下二類模式:
  (一)書面管制:以各主辦機關每月於臺中市政府標案管考系統(以下簡
      稱本系統)及其他標案相關管考系統填報之管考進度為主。
  (二)實地考核:以管考進度落後或隨機選項進行實地查核。


四、各項列管標案依執行進度於每月五日前填報至本系統,各一級機關
    應指定研考人員負責該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之資料彙整、稽催
    填報等相關作業;如有執行疑義,應於彙整後提請本府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協助解決。
    當月逾期未填報,經研考會通知機關研考人員累計達三次以上者,
    負責填報機關之標案承辦人員及協辦人員應記申誡處分,累犯者得
    加重處分,同一單位同一年度累計漏列五件以上,直屬單位主管申
    誡一次。
    其他標案相關管考系統填報作業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懲處,未據實填
    報系統者亦同。
    工程發包施工後,須於本系統上傳開工前、施工中、完工後現場數
    位照片,以利管制。


五、府列管標案之執行情形,每月提報本府標案進度管制會報檢討,機
    關列管案件之執行情形,由各一級機關及本府所屬各區公所每月召
    開機關標案進度管制會報檢討,並依下列標準予以獎懲,作為平時
    管考依據:
(一)獎勵部分:
    1.府列管標案於年度執行完畢,執行過程中管考進度無連續落後三
      個月達百分之十以上之情事,有應予獎勵,以為楷模情事者,得
      對主辦人員予以記功一次,協辦人員及實際負責督導之單位主管
      等予以嘉獎兩次,一件案件敘獎額度至多五人,由研考會統一提
      報專簽市長核定。
    2.機關列管標案於年度執行完畢,執行過程中管考進度無連續落後
      三個月達百分之十以上之情事,有應予獎勵,以為楷模情事者,
      得對主辦人員予以嘉獎兩次,協辦人員及實際負責督導之主管等
      予以嘉獎一次,一件案件敘獎額度至多三人,經機關評定後,簽
      由所屬或受指揮監督之一級機關首長核定。
(二)懲處部分:
    1.每一標案連續三個月實際管考進度比預定管考進度落後百分之十
      以上,且可歸責於執行機關者,除有特殊因素外,主辦人員及實
      際負責督導之主管各申誡一次、協辦人員予以口頭告誡;連續落
      後得連續懲處。
    2.有關人員之獎懲,其負責列管標案時間(含落後月份,以下同)未
      滿三個月者免議。
    3.府列管標案落後懲處由研考會統一簽報市長核定,機關列管標案
      落後懲處應簽由所屬或受指揮監督之一級機關首長核定。


六、基本設施補助計畫之執行情形,於國家發展委員會評核各直轄市與
    各縣市政府成績發布後,由研考會依各執行機關每月於「行政院政
    府計畫管理資訊網(GPMnet)」系統填報情形,及列管標案執行進
    度達成度,綜合評估後簽辦獎懲作業。


七、列管標案之平時管考以完成日期決定,各查核點之進度百分比如下:
(一)財物、勞務採購案:
    1.活動類:
     (1)辦理事項或活動計畫簽准,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三十五。
     (2)辦理事項或活動上網,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四十。
     (3)辦理事項或活動決標,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七十。
     (4)辦理事項或活動完成,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九十五。
     (5)經費完成核銷,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一百。
    2.非活動類:
     (1)招標文件簽辦,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十。
     (2)招標文件核定,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二十。
     (3)上網(公告),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三十。
     (4)計畫書評選,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三十五。
     (5)決標(發包或議價),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四十。
     (6)期初報告(第一次交貨),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五十五。
     (7)期中報告(第二次交貨),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七十。
     (8)期末報告(最末次交貨),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八十五。
     (9)驗收,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九十五。
     (10)決算,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一百。
(二)委外設計案:
    1.遴定規劃單位,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二十。
    2.初步規劃,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四十。
    3.細部設計,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八十。
    4.設計完成日期,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一百。
(三)用地取得案:
    1.都市中心樁測量,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十五。
    2.點交中心樁,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三十。
    3.分割、造冊及分算地價,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四十。
    4.召開協議價購,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五十。
    5.公示送達,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六十。
    6.移送地政局辦理徵收,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七十。
    7.函主管機關,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七十五。
    8.公告,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八十五。
    9.發價,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九十五。
    10.繳存國庫專戶保管,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一百。
(四)發包工程案:
    1.含委外設計、監造:
     (1)遴定規劃單位,進度為百分之五。
     (2)初步規劃完成,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十。
     (3)細部設計完成,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二十。
     (4)預算書圖審查、完成,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二十五。
     (5)工程上網招標,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三十。
     (6)工程發包決標,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四十。
     (7)開工,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五十五。
     (8)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五十,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七十五。
     (9)完工,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九十五。
     (10)結算並完成付款,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一百。
    2.無委外設計、統包:
     (1)預算書審查,進度為百分之二十五。
     (2)招標公告,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三十。
     (3)工程發包決標,進度累計為百分之四十。
     (4)開工,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五十五。
     (5)完工,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九十五。
     (6)決算並完成付款,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一百。
    3.單價發包、開口契約:
     (1)預算書圖審查完成,進度為百分之二十五。
     (2)上網招標,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三十。
     (3)工程發包決標,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五十五。
     (4)完工(契約完成日),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九十五。
     (5)決算付款(結案日),進度累計為百分之一百。


八、本小組委員及各機關與研考會主辦本業務人員,辦理成效及表現優異
    ,足堪嘉許者,併同標案年度考核作業成績辦理獎懲。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