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為有效管理臺中市大墩文化中心(以下簡稱大墩中
心) 圖書資料報銷,特訂定本要點。
二、報銷資料包括各種圖書及非書資料之報銷及報廢,珍善本、絕版貴重
文獻除外。
三、本要點適用於閱覽室、期刊室、參考室、兒童室、圖書巡迴車以及兒
童館。
四、淘汰報銷範圍如下:
(一)殘破缺頁而無法修補或估修補裝訂費用高於書價者。
(二)無法追回之外借圖書或經盤點確定遺失者。
(三)內容陳舊經使用五年以上,而另有較新版次者;如各種科學書籍
、標準、法規等。
(四)無人借閱且無永久保存價值者。
(五)圖書資料遺失及污損賠償之報銷。
(六)違反著作權法者。
(七)影像、聲音模糊之視聽資料。
(八)多餘之複本或有彙編者。
(九)因典藏空間有限,必要撤銷較少參考價值或已失時效者。
五、編造清冊:各館室應於每年將欲報銷、報廢之圖書資料編造清冊,
送承辦人彙整。
六、核准報銷或報廢:報銷單位承辦人應將各單位提交之清冊彙整,簽會
秘書室、會計室,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