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督導並考評各地政事務所及區
公所地政業務工作之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督導考評之項目及評分標準應由本局每年配合當年度工作計畫執行項
目及內政部督導考評規定另定之。
三、督導考評小組及督導考評方式:
由本局各相關業務單位,依業務性質派員組成督導考評小組,由地政
局局長或副局長擔任召集人,各業務主管科長擔任副召集人,並依業
務性質分區、分梯次,依下列督導考評方式辦理:
(一)督考考評方法:
1.定期督導考評:督導考評項目以通案性、綜合性、經常性業務為
主。每年至少二次至各地政事務所及區公所實地督導考評。
2.不定期督導考評:督導考評項目以政策性、專案性業務為主。
(二)督導考評時間:
1.定期督導考評:於每年五月、六月間及十一月、十二月間辦理,
必要時得調整辦理期間。
2.不定期督導考評:由本局各業務單位主管視其業務需要辦理。
(三)成績評定:由本局各業務單位依其所訂各項評分標準評定單項成績
合計為總成績,並排列名次。
督導考評小組應將督導考評結果記載於督導紀錄簿及評分紀錄表,
發現缺失事項除當場指正,並於一個月內函請各地政事務所及區公
所限期改進,並將改進情形函報本局備查
四、本局各業務科,應將本年度各督導考評結果及各地政事務所改進情形
彙集,備供內政部地政業務考評。
前項督導考評結果及改進事項彙整期間區分如下:
(一)四月底前彙整上年度十月一日至督導考評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止之
資料。
(二)十月底前彙整督導考評年度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之資料。
五、地政事務所主任、區公所主管課長及主辦人員經本局考評評定總成績
或單項成績,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於
下述標準內予以獎懲:
(一)考評結果績效優異之地政事務所、區公所,於本府市政會議中公開表
揚,並發給團體獎牌或獎座。受獎機關數額以達受考評機關總數之三
分之一為原則。
(二)績優受獎機關之主辦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含績優業務項目之主管及
主辦人員),地政事務所及區公所人員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
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予以獎勵。協辦人員由各該機關依獎懲標準表
降低一級予以獎勵。
(三)考評結果成績不良者,視情形依獎懲標準表予以懲處,並列入年終考
績之參考。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內支應。
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