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
第三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開放空間:指無遮簷人行道、迴廊及帶狀開放空間。
二、綠美化設施:指定著於地面、牆或樑柱上固定之喬木、灌木、地被、
植穴、花槽、花缽、景觀照明、水景及景觀等相關設施或經臺中市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認
定之設施。
三、街道傢俱:指定著於地面、牆或樑柱上固定之桌椅、藝術裝置品等相
關設施或經本府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認定
之設施。
第四條 建築物之騎樓及開放空間設置綠美化設施或街道傢俱,應依本
辦法向都發局提出申請。但經本府建造執照預審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查委
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都發局應提經本府建造執照預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許可設
置。
第五條 建築物於騎樓或開放空間設置綠美化設施或街道傢俱者,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建者,由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一併申請,並納入建築設計圖說
。
二、領有使用執照或其他合法建築物者:
(一)公寓大廈應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提出申請。涉及共
用部分者,應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文件並經設置地點區分所有權人
同意。
(二)公寓大廈以外之建築物應由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第六條 前條第二款之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都發局
提出,變更時亦同:
一、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公寓大廈涉及共用部分者,並應檢附前條第
二款第一目規定文件。
二、使用執照或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及原核准圖說。
三、申請範圍現況圖、位置圖及配置圖。
四、設施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細部構造材料圖。
五、其他經都發局認定必要之圖說。
第七條 騎樓或開放空間設置綠美化設施或街道傢俱,其可供通行之空
間淨寬度不得小於二點五公尺,並應連貫、順平、止滑,不得妨礙行人及
行動不便者之通行。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留設沿街步道式開放
空間時,其可供通行之空間淨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騎樓或開放空間臨接建築線部分應留設臨接長度四分之一之出口,每處淨
寬不得小於一點三公尺,立面於樑下透空部分應大於原開口面積三分之二
。
第八條 騎樓或開放空間與行人穿越道連接處,不得設置綠美化設施或
街道傢俱。
道路交叉口截角線內側之騎樓或開放空間,其設置綠美化設施或街道傢俱
,不得妨礙行車視線。
第九條 騎樓或開放空間申請設置綠美化設施或街道傢俱者,其建築基
地應臨接寬度七公尺以上之道路,且連續臨接道路長度在二十公尺以上。
第十條 依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之案件,應於都發局許可後始得施工
,並於完工報請勘驗合格後,由都發局發給使用許可證明。
第十一條 綠美化設施或街道傢俱,應提供公眾使用,申請人並應於明
顯位置設置標示牌,其數量、規格及設置地點由都發局另定之。
第十二條 綠美化設施及街道傢俱,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公寓大廈管
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管理維護。
第十三條 綠美化設施或街道傢俱之使用許可,都發局得因情事變更、
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需要,保留廢止許可之附款。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