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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6:4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設置地政志工服務計畫
民國 105 年 03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一)依志願服務法辦理。
    (二)依臺中市政府地政局100年1月7日中市地籍一字第10000005456號
        函頒之「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運用志工管理要點」。


二、目的:
    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
    鼓勵熱心人士參與本所為民服務工作,擴大服務層面,協助推動地
    政業務,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及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計畫。


三、召募對象:
    (一)凡年滿二十歲高中職以上畢業,品行良好、具服務熱忱,無不
        良嗜好、有興趣參與地政工作之社會人士。
    (二)地政士考試及格,地政士公會推薦之會員,或有地政專業知識
        者。
    (三)在政府機關從事行政工作滿一年以上經驗,或退休之公務人員
        。
    (四)本於自由意願,能長期固定提供部份時間參與服務而不支領酬
        勞者。


四、召募志工方式:
   (一)本所自行召募,並於本所網站、張貼海報、LED等方式公告召募
       訊息,廣為召募。
   (二)邀請退休地政人員、地政士或具有地政知識之退休公教人員等
       及社會人士擔任。
   (三)函請臺中市相關地政士公會、地政業務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徵求
       意願(如附件一)。
   (四)由志工推薦。


五、實施方式:
   (一)服務地點:本所一樓(臺中市太平區大源路一之十九號)。
   (二)服務時間:每周一至周五(國定假日、例假日休息),上午九時
       至十一時三十分及下午二時至四時三十分。
   (三)服務項目:
       1、協助指導民眾填寫申請案件。
       2、協助民眾代填各類謄本申請書。
       3、協助服務臺各項業務。
       4、協助政府宣導與提供各項地政法令及政策諮詢。
       5、指導民眾使用觸控式電腦查詢系統。
       6、其他有關地政事務所為民服務事項之服務協助。
   (四)志工服務守則:
       1、輪值志工到所服務時,應準時出勤並於本所「地政志工出勤簽
          到簿」(如附件二)簽到並確實填寫服務紀錄簿。
       2、志工出勤服務時須穿著服務背心,俾利民眾辨識。
       3、志工應注意服務態度、團隊精神、品德及工作績效並恪遵志願
          服務法所訂頒第十四條及十五條之應有之義務。
       4、志工人員應協助本所推動有關為民服務工作並接受指導。
       5、志工人員不得假藉本所名義在外招搖或涉及不法之情事。
       6、為民服務時需恪遵法令,不可利用職務向民眾索取收受酬勞或
          贈品。
       7、對於不熟悉之地政法令,須先向本所相關人員查詢清楚後才向
          民眾解說,避免發生錯誤或誤會滋生困擾。
       8、志工人員服務範圍以本計畫所訂服務項目為原則,不得有任何
          非關前列為民服務項目以外之行為。
       9、志工人員如有違反服務規範或其他不法情事,經本所查明屬實
          者,予以註銷除名。
   (五)聘期:二年(報請市府核發「志工聘書」,服務優良者予以續聘)
       。


六、教育訓練:提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
   (一)基礎訓練:配合「志願服務法」第9條辦理之。
   (二)特殊訓練:配合業務需求,不定期舉辦。
   (三)其他訓練:不定期舉行志工聯誼會(研習會)等各項聚會,聯絡情
       誼及增進服務績效。
   (四)知能訓練:本所辦理之各項講習會,志工得視需要自由參加。


七、志工福利:
   (一)志工人員為無給職,其服務工作所需用物品,由本所相關經費下支
       應。
   (二)為獎勵志工服務之辛勞,並增進與同仁情誼,志工人員得參加本所
       員工文康活動及各項地政活動。
   (三)其他依志願服務法規定證明書之發給。


八、獎勵:
   (一)志工人員服務表現優良者,於志工座談會中表揚,並致贈獎狀、禮
       品以表謝意。
   (二)年度內服務績效優良符合公開表揚者,經本所推薦由市府給予以公
       開表揚,或推薦參加內政部獎勵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之選拔。


九、考核管理:
   (一)志工服務期間如有怠忽職責、違背服務宗旨、損及單位榮譽之情事
       者,應予取消志工資格。
   (二)每年1月辦理上年度志工個別考核,考核80分合格者予以繼續聘任。
   (三)因故無法繼續志願服務或遭取消志工資格者應繳回「志工服務背
       心」。


十、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十一、本計畫奉主任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