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各機關學校會計檔案之銷毀具一
致性,依據會計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會計檔案係指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
簿等。
三、本府各機關學校會計檔案自總決算公布日起屆滿十年,經該管上級機
關與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之同意,始得銷毀。
四、本府各機關學校會計檔案之銷毀,應依下列程序(如附件一流程圖)
辦理:
(一)一級機關、各區公所
1、編製銷毀清冊(如附件二格式)並先報送本府(主計處主政)同意後
,檢附本府同意函影本再行函報審計處。
2、經審計處函復同意銷毀後,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依臺
中市政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3、經檔案管理局函復同意銷毀後,自行依規定擇期辦理銷毀作業。
(二)二級機關
1、編製銷毀清冊(如附件二格式)報送該管上級機關,該管上級機關
同意後並函報審計處。
2、經審計處函復同意銷毀後,該管上級機關將審計處同意銷毀公文函
轉二級機關。
3、二級機關接獲同意銷毀函後,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依
臺中市政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4、經檔案管理局函復同意銷毀後,由二級機關自行依規定擇期辦理銷
毀作業。
5、高中(職)以下學校請逕依該管上級機關及審計處同意銷毀函自行
依規定銷毀,免依第三目、第四目規定辦理。
五、同意銷毀之公文等相關文件應永久保存並列入交代。
六、臺中市各區公所保管之縣市合併前原各鄉(鎮、市)公所會計檔案
銷毀清冊請依九十九(含)年度以前及一百年度以後分別表列。申請
銷毀時並應檢附總決算公布日期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會計檔案遇有遺失、損毀,報本府(主計處主政)函轉審計處審核之
公文應敘明事項如下:
(一)會計檔案遺失、損毀原因。
(二)會計檔案保管人員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並無怠忽。
(三)對於公款是否遭受損害。
(四)有無未了之債權債務及因案應續予保存之情形。
(五)依會計年度列報遺失、損毀之各種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帳簿及重
要備查簿等會計檔案清冊。
(六)檢附相關文件或照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