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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顧問遴聘基準
民國 104 年 02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遴聘學有專精、從事觀光
    旅遊相關業務經驗豐富或地方賢達人士,擔任不支薪不送審之顧問,
    為本市觀光發展貢獻心力,備供諮詢,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局不支薪不送審之顧問,由本局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具學士以上學位,從事觀光旅遊相關工作二年以上,著有聲譽者。
  (二)曾任觀光旅遊相關之之公、民營事業機構董事長、總經理、副總
        經理職位二年以上。
  (三)曾任觀光旅遊相關產業之社會團體負責人二年以上。
  (四)曾任公、民營交通或航運事業機構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職
        位二年以上。
  (五)其他對觀光旅遊業務發展有特殊貢獻者。


三、本局顧問,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予解聘: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
        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


四、本局顧問任期二年一聘,期滿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