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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經辦出納、採購人員職務輪調要點
歷史法規:
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經辦出納、採購人員職務輪調要點].docx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為強化內控機制,健全財務秩序,避免出納、
採購人員久任一職之弊端,特依據行政院函頒「健全財務秩序與強化
內部控制實施方案」五、(七)及「出納管理手冊」第4點規定,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需輪調對象為實際經辦出納、採購人員。
三、前項人員任職期間最長為六年。
四、相關作業由秘書室單位先行協調簽核。
五、出納、採購人員於職務或工作輪調時,應依規定辦理交代。
六、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