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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共圖書館受理民眾贈與圖書資料須知
民國 105 年 07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為受理民眾贈與圖書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指公共圖書館係指臺中市立大墩文化中心圖書館(含兒童館)、臺中市立葫蘆墩文化中心圖書館、各區圖書館。


三、受贈圖書資料種類如下:
  (一)具有文化性、知識性、教育性或休閒性等並符合著作權法相
關規定。
(二)一般圖書以收列近十年、科技圖書收列近二年之出版者為原則,文史類圖書出版年限不拘,且不得有塗鴉畫線、註記、水漬及破損等情形。
(三)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相關文獻、市籍作家作品集、族譜、地圖等符合館藏特色之圖書資料。


四、本市各公共圖書館對於雜誌、結緣宗教書、中小學教科書、考試用書、宣傳性小冊子、錄音帶、錄影帶等圖書資料,不列入受贈圖書範圍。


五、本市各公共圖書館對於受贈圖書資料擁有審查權及處置權,贈方不得附帶任何條件。


六、受理時間地點:本市各公共圖書館之開放時間內均可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