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以客觀公正之觀點辦理內
部稽核,檢查內部控制之實施狀況,並適時提供改善建議,以合理
確保內部控制得以持續有效運作,達成施政目標,依「臺中市政府
內部稽核應行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特設「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
局內部稽核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稽核計畫之訂定與執行,蒐集稽核佐證資料,並做成稽核報告。
(二)擇定稽核項目。
(三)覆核內部控制制度評估作業及辦理內部稽核工作。
(四)就內部稽核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適時簽報局長核定,並追蹤
其改善情形。
(五)內部稽核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或備查。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之;置委員十一人,除召
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局產業發展科科長。
(二)本局工業科科長。
(三)本局商業科科長。
(四)本局市場管理科科長。
(五)本局公用事業科科長。
(六)本局綜合規劃科科長。
(七)本局秘書室主任。
(八)本局人事室主任。
(九)本局會計室主任。
(十)本局政風室主任。
四、執行內部稽核工作得視業務需要,調度行政管考、人事考核、資訊
安全稽核、政風查核、政府採購稽核、內部審核、事務管理工作檢
核及其他稽核職能(以下簡稱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人員及主要核心或
高風險業務等單位人員辦理。稽核工作之分派,應避免稽核本身目
前服務單位或承辦業務。
五、本小組為檢查內部控制之實施狀況,應依下列規定規劃及執行內部
稽核工作,包括擬定稽核計畫、蒐集稽核佐證資料及製作稽核紀錄
等。但稽核評估職能單位已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稽核或評估者,得
不重複納入稽核。
(一)執行稽核工作前,得會同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依以下分類,擬
定稽核計畫:
1、年度稽核:針對應辦理稽核之業務或事項進行稽核,每年度應
至少辦理一次。
2、專案稽核:針對指定案件、異常事項或其他未及納入年度稽核
之事項進行稽核。
(二)本小組每年應納入之稽核項目,除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以下
簡稱審計處)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屬近三
年內發生類同內部控制缺失事項,次年復經審計處列為仍待繼
續改善事項者外,並自內部控制制度中至少擇定三分之一作業
項目進行稽核,以確認各項控制重點之有效性及合理性。
(三)本小組另得就內部控制制度整體層級自行評估結果、潛在風險
來源或重要事項擇定稽核項目,包括:施政計畫、核心業務、
占機關年度預算比例較高或久未稽核之業務、內部重要會議列
管事項、市議會質詢案件、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
他調查意見之案件、審計處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
核意見、上級與權責機關督導等所列待改善事項、臺中市政府
廉政會報及各機關廉政會報所提相關議題及其他外界關注事項
等。
(四)稽核計畫應於執行前簽報局長核定,其內容得包括下列事項
(參考格式如附件一):
1、稽核項目及目的。
2、稽核期間。
3、稽核工作期程。
4、稽核工作分派。
5、經費來源。
(五)本小組得於執行稽核計畫前召開行前會議,依稽核項目之性質
及受查單位之特性等選擇稽核方式,包括檢查、觀察、詢問、
驗算或查證等,並視需要擇定適宜之抽核比率,以蒐集及查核
充分且適切之稽核證據,據以支持稽核結論。
(六)為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本小組得檢查相關文件、資產,並詢問
有關人員,受查單位應全力配合提供稽核所需資料並詳實答覆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本小組並應就稽核發現與受查單位充
分溝通。
(七)辦理內部稽核工作時,如稽核項目具有量化或非量化績效目標
,本小組得採行下列程序,衡量稽核項目之資源使用是否具有
效率、業務或計畫執行是否達成預期目標等績效。
1、蒐集與稽核項目有關之資料。
2、選擇適當之衡量基準(如:既定(或預計)目標、前期績效、其
他同類績效優良之機關或單位及內部稽核人員專業判斷等)。
3、運用計算、分類及比對等方式,分析實際績效與衡量基準之差
異,並了解差異原因及其影響。
4、提出可能提升績效之建議,以協助機關制訂政策、計畫或強化
內部控制機制。
(八)本小組應正確且完整記錄稽核情形並檢附佐證資料,作成稽核
紀錄。稽核紀錄得包括下列事項(參考格式如附件二):
1、稽核項目。
2、稽核方式。
3、稽核發現。
4、稽核結論。
5、改善措施或具體興革建議。
六、年度稽核及專案稽核均應作成內部稽核報告,揭露稽核發現之優點
、缺失、改善措施或具體興革建議等,並依程序簽報局長核定後送
各受查單位。內部稽核報告之內容及完成期限如下:
(一) 內部稽核報告得包括下列事項(參考格式如附件三):
1、稽核緣起。
2、稽核過程。
3、稽核結果。
(二) 內部稽核報告原則於稽核工作結束後二個月內完成。但得視情
況調整期程。
七、本小組應彙整下列內部控制缺失事項,送相關單位填報改善情形,
並至少每半年將該等缺失事項改善情形及追蹤結果,作成追蹤改善
表(參考格式如附件四)簽報局長核定。內部控制缺失應追蹤至改
善完成為止,以確認相關單位已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一) 本局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結果及內部稽核報告所列缺失。
(二) 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依其主管法令規定辦理之稽核或評估所發現
之缺失。
(三) 截至當年度止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之
案件、審計處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上級
與權責機關督導等所列待改善事項。
(四) 上次追蹤尚未改善完成之缺失。
八、本小組應彙整下列內部控制具體興革建議,並至少每半年追蹤相關
單位之辦理情形(參考格式如附件五),併同前點之追蹤改善表簽報
局長核定。具體興革建議應追蹤至相關單位評估其可行性,以決定
是否採納該等建議或採行相關因應作為為止。
(一) 本局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結果及內部稽核報告所列建議。
(二) 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依其主管法令規定辦理之稽核或評估所提建
議。
(三) 上次追蹤尚未辦理完成之建議。
九、本小組應妥為保管稽核紀錄及相關佐證資料,並得整理成冊、編列
頁碼及製作封面(參考格式如附件六),連同稽核計畫及內部稽核
報告等稽核相關資料,自稽核工作結束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十、本小組人員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時,應對潛在風險業務保持警覺,並
掌握可能涉有公帑損失、浪費等不法或不當情事;稽核結果如發現
可能有不法或不當情事者,應簽報局長責請相關稽核評估職能單位
人員進一步查處。
十一、本小組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期間,如發現重大違失或機關有受重大
損害之虞時,應立即簽報局長處理;稽核資訊涉及隱私、機密、
不法或不當之行為,不宜揭露予所有報告收受者時,得另單獨作
成報告揭露。
十二、本小組以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
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
表一人出席。
前項會議,由本局各科(室)提報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落實
執行情形。
十三、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局綜合規劃科辦理。
十四、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五、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局名義行之。
十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