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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原住民綜合服務中心場地使用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台中市原住民
    綜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各項設施管理,並發揮服務功能
    ,以增進原住民福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場地係指會議室、技藝教室、電腦教室、展覽室、閱覽室、視
    聽室、宿舍及戶外廣場。


三、本中心主要服務項目如下:
(一)提供各項原住民服務資料。
(二)提供原住民職訓、技藝教育研習場地。
(三)提供原住民社團開會、聯誼之場所。
(四)提供原住民個人或團體展示原住民文物及手工藝品之場所。
(五)提供原住民謀職、研習臨時住宿之服務。
(六)社會公益或慈善相關之活動。
(七)其他經本會許可之活動。


四、本中心上班時間每星期二至星期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週一及國定假
    日休館。場地使用時間分為三個時段,每時段四小時,使用未滿一時
    段,以一時段計,時段時間區分如下:
(一)第一時段:上午8時至12時。
(二)第二時段:下午13時至17時。
(三)第三時段:下午18時至21時30。場地佈置裝(卸)、預(排)演及
      延長使用時間者,其計算方式以每小時計費。未滿一小時己逾30分
      鐘者,以一小時計算。其延長使用時間經許可後最多以一小時為限
      。


五、本中心以辦理與原住民文化保存相關之活動為優先使用對象。

六、本中心除自行使用及機電保養時間不對外開放外,其餘開館時間開放
    受理申請使用。


七、住宿部之使用得預先申請登記或隨到隨辦,先付費再予使用(投宿時
    間下午2時、退房時間翌日中午12時)。


八、申請使用場地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申請使用場地應於活動舉辦前14日內至本會或本中心填妥
      使用申請表,經本會審查並核准同意者,應於使用前 7日依本中心
      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繳納保證金及使用費後,始得使用。
(二)申請單位如中途放棄或變更使用日期,應於預定使用 5日前以書面
      通知本會,否則保證金不予退還。
(三)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致場地無法如期使用時,申請單位得
      於原因消滅七日內,另約定使用時間,逾期者,其繳納之費用除扣
      除已使用日數外,全數無息退還。
(四)倘本會因辦理活動或其他特殊需要,有優先使用場地之權,申請核
      准之使用單位得經協調後另擇期使用,或通知其停止使用並無息退
      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五)在本中心展示原住民文物、服飾及手工藝品等,展示天數最少14天
      ,至多90天。


九、使用時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空調、電化器材、音響等各
           項設施,及臨時裝置耗電量大之電器或設備。
(二)場地使用期間有關佈置、接待、紀錄、錄音等事務工作人員由申請
           單位自行負責。
(三)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害急救,公共秩序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妥
           善處理。
(四)申請單位如須懸掛標示、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先申請
           許可,經核准後,在本中心指定地點設置,不得在本中心內或四週
           擅設或張貼。
(五)使用時請控制音量以免影響附近住家安寧。


十、場地使用完畢,申請單位應立即回復原狀,由本中心派員會同申請單
    位檢視場地設施及相關器材,如有毀損,由本中心拍照存證,並由申
    請單位簽認並於期限內改善,逾期未改善,由本中心回復之,所需費
    用由保證金扣抵,保證金若不敷支應時,申請單位應補足差額;如無
    損害,經申請單位填妥退還保證金申請書後,保證金無息退還。


十一、活動內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如已核准者已繳之保
      證金概不退還,並停止其使用:
(一)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將場地轉讓或轉租其他單位使用者。
(三)妨害公務或蓄意破壞公物者。
(四)從事商(營)業性質行為者。
(五)其他不法行為者。


十二、本中心所收場地使用費、住宿費均依預算程式解繳本會公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