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規定依據圖書館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圖書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服務項目如下:
(一) 一樓開放親子閱覽、網路查詢、報刊閱覽、流通服務等。
(二) 二樓電腦教室、研習教室、三樓會議室供本市各公共圖書館教育
訓練及開會研討用途。
三、本中心開放時間如下:
(一) 週二至週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二) 星期一及其他經本市政府文化局公告之放假日為休館日。
四、借閱證申請程序如下:
(一) 中華民國國民本人持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大陸或外籍人士持
居留證或護照正本親至本中心辦理。
(二) 六歲以下兒童由家長陪同或代辦借閱證,家長須提出戶口名簿及
身分證等證明文件。
(三) 借閱證每人限申請一張,資料如有變更,應向本中心辦理更正,
如有遺失或毀損,應向本中心辦理掛失登記,如因未掛失而發生
冒用情事,應負相關賠償之責任。
(四) 申請補發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繳付工本費新臺幣一百元。
(五) 借閱證永久有效,大陸及外籍人士之借閱證效期依居留期限而定。
五、資料借閱規定如下:
(一) 借閱人限持本人借閱證,始得外借圖書資料,六歲以下兒童由家
長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辦理代借。借閱資料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使用。
(二) 外借圖書資料,每張借閱證以二件為限,每冊借期三十日,不得
續借。
(三) 借閱人應自行檢查借閱資料有無撕毀、缺頁、污損等,如有上述
情形,應於借閱時聲明。
(四) 預約服務:
1.凡持有本中心之借閱證者,可以利用預約系統借閱本中心之圖書
資料。
2.每張借閱證可預約之圖書資料冊數以一件為限。
3.凡預約圖書資料,經本中心通知,未於最後取件期限內辦理借閱,
年未達三件者,自最後取件日之次日起,停止預約權利六十日。
(五) 歸還服務:
1.歸還借書之圖書資料,請直接投入自助還書機或至流通服務台辦
理歸還手續。特殊規格圖書資料,如無法投入自助還書機,請直
接至流通服務台歸還。
2.所借圖書資料限於本中心歸還。
(六) 下列資料不開放外借及預約:
1.報紙、期刊(雜誌)。
2.限本中心內閱覽之圖書資料。
3.其他公務用或標明不外借之資料。
(七) 借閱資料若本中心因業務需要急需收回時,應於接獲通知後立即
歸還。
(八) 停權及賠償責任:
1.逾期歸還,依每冊(件)逾期天數累計停借,惟每張借閱證停借上
限為六十日。
2.借閱資料時應善盡保管責任,如有遺失或毀損應自購相同或較新
版本之圖書資料,如無法購得時,依遺失資料定價賠償,附件遺
失者,以所屬全套圖書資料定價賠償。
3.未按規定將圖書資料攜出本中心外者,將視其情節輕重,依法辦
理。
六、資料複印
(一) 複印資料以本中心資料為限,並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之規定,違者自負法律責任。
(二) 資料複印費(僅提供黑白複印):B4以下每張新臺幣二元,A3每張
三元。
七、網路資源使用
(一) 持本人借閱證,向流通服務台辦理登記後,即可使用。
(二) 使用時間:本中心開放時間內,每次使用電腦以每半天三十分鐘
為原則,如無其他讀者預約使用,則可續用乙次,每半天最多以
六十分鐘為限。
(三) 電腦列印:僅提供黑白列印(A4每張收費新臺幣二元),請洽詢流
通服務台人員。
(四) 限使用本中心指定軟體、上網瀏覽查詢資料用途,如利用電腦從
事違法之不當行為,或非法持有、複製與散佈具有著作權軟體或
資料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八、其他規定:
(一) 進入本中心內須衣著整潔,保持安靜,維護環境清潔,不可有嬉
戲追逐、隨地吐痰、吸菸、飲食或其他影響閱讀之行為;並將行
動電話等電訊設備關閉或靜音。
(二) 本中心各項設備,應妥善使用,如有毀損須負賠償責任。
(三) 使用個人筆記型電腦以不影響他人閱讀為原則,請自行攜帶電池,
本中心不提供電力使用。
(四) 寵物及危險物品不得攜帶及進入本中心內,並不得張貼廣告、散
發傳單或推銷商品。
(五) 貴重物品或私有物品,應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中心不負賠償
責任。
(六) 遇緊急事件時,依服務人員之指示避難或疏散。
(七) 違反本規定時,經本中心人員規勸不聽者,得視情節輕重,請其
離開或暫停其借閱權利;情節重大者,報警處理。
九、本規定之複印、列印收費標準依據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
府資訊收費標準規定辦理,所收費用依規定繳交公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