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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社區大學輔導評鑑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12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臺中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二、本要點評鑑對象為接受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委託辦理及
    承辦社區大學之單位。



三、本局除每年應不定期對社區大學運作進行輔導外,應於每年第二期定
    期對社區大學進行評鑑。



四、評鑑項目分為行政管理與校務運作、課程規劃與教學研發、學員服務
    與社區互動、財務管理與環境設備、相關服務與績效特色等項,本局
    得視實際業務執行情形酌予調整。



五、本局得組成臺中市社區大學輔導評鑑委員會,由本局局長擔任召集人
    ,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另由主辦業務主管及相關人員若干人擔任委
    員。



六、本局每年辦理社區大學評鑑時,得聘請評鑑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具有
    與社區大學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
    少於三分之一。但於臺中市社區大學擔任行政或課務者,應予迴避。



七、本要點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社區大學經評鑑九十分以上者為特優,頒贈獎狀及獎勵金十萬元;八
    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為優等者,頒贈獎狀及獎勵金五萬元;八十分
    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為甲等,頒贈獎狀。
    前項獎勵金額度得視本局當年度預算調整之。
    接受委託辦理單位,經評鑑為甲等以上者,本局得依政府採購法及相
    關規定辦理續約;未達甲等者,即不再續約,並重新辦理招標。



九、評鑑獎勵金限支用於辦理社區大學人才培訓、教學研討、教師、志工
    及校務行政人員研習等相關事項,未依規定支用者,應全數繳回。



十、本局依據評鑑結果對受評單位得追蹤輔導。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二、本要點所需書表,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