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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6:3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身心障礙在家教育學生輔導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重度身心障礙學生在家教育輔導事宜,協助其完成國民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對象為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定在家教育之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


三、輔導方式如下:
(一)於各教養機構接受治療、復健及教養之在家教育學生,輔導教師應每月電訪或探訪一次,瞭解學生現況,提供各項輔導,並摘要撰寫輔導紀錄。
(二)在家教育學生每週接受二小時輔導為原則,得視學生實際需要適切調整之。
(三)輔導教師應視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及其學習能力,適切擬定輔導日程表。
(四)輔導教師因故無法如期實施輔導時,應通知家長調整或改期實施之。
(五)輔導教師應針對學生需求,主動提出各項專業服務申請,配合相關專業人員提供各項專業服務措施,並登錄於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及其輔導紀錄。
(六)輔導教師每月核予八個半天公假為原則,以利實施各項輔導工作。
(七)輔導教師至學生家中或其安置場所進行輔導,得依相關規定請領補助。
(八)輔導教師應針對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及其學習需求,適切設計個別化教育計畫,循序實施各項教學、訓練、輔導與評量,並按時填寫輔導紀錄,以為檢討執行成效與考核之依據。
(九)輔導教師應與家長溝通教養觀念,協助家長建立正確教養態度與教養方式,並提供其他相關資訊與諮詢服務。
(十)學校相關行政人員應按月檢閱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執行情形與輔導紀錄登載狀況,以確保在家教育學生輔導品質與成效。


四、輔導教師應依據學生輔導成效,每學期與家長共同評估學生安置之適切性;必要時,輔導教師應協助家長辦理轉介安置申請,以保障學生充分受教之權益。


五、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
(一)應符合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二)內容應切合學生目前障礙狀況、學習能力發展水準、家長教育期待及相關專業人員建議事項。
(三)其教育目標概分為生活教育、社會適應、實用語文、實用數學、休閒生活等領域之能力培養與訓練,或實施相關能力之代償技能訓練。
(四)所提供相關專業服務之項目、服務方式或內容、服務時間與地點、提供專業服務人員等。
(五)提供在家教育學生家庭各項資訊、諮詢、輔導、親職教育課程等支援服務。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