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本市國民中小學本土
教育,培養學生尊重本土文化及熱愛家鄉進而關懷世界的情操,特設
臺中市本土教育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蒐集、整理、建檔本土教育(語言)教學資料典籍,提供教師
本土教育(語言)教學資源。
(二)編輯、修訂本土教育(語言)教學補充教材,提供本土教育(
語言)教學活動運用。
(三)研發、製作多元化的本土教育(語言)教學輔助媒體、提升本
土教育(語言)教學活動實施成效。
(四)建置、充實、維護本土教育(語言)教學資源中心網頁。
(五)整合本市本土教育(語言)教學人力資源,辦理推廣本土教育
(語言)教學研習及相關活動,增進本土教育(語言)教學教學
品質。
(六)充實設備並結合官方、地方資源,建立本土教育(語言)教學
網絡。
(七)評鑑與考核。
三、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二人,由本局副局
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國小教育科科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
人,由本局國小教育科業務承辦人兼任;執行總幹事一人,由本市何
厝國民小學校長兼任,承中心主任之命,督導各項業務;下設三個本
土語言(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教學中心學校,各設幹事一
人,由所在學校校長兼任,承中心主任之命,推動各項業務。
四、 本土語言教學中心學校下設三組,其任務如下:
(一)行政組:
1、擬訂年度工作計畫,統籌各組工作業務。
2、本中心經費支用及核銷事宜。
3、購置並維護本中心設備、圖書資料。
4、印製本土教育(語言)教學補充教材。
5、其他行政事項。
(二)研究組:
1、蒐集及整理本土教育(語言)教學資料及典籍。
2、編輯及修訂各類本土教育(語言)教學補充教材。
3、研發及製作各類本土教育(語言)教學輔助媒體。
4、提供本土教育(語言)教學疑難問題諮詢服務。
(三)推廣組:
1、建置及維護本土教育(語言)教學資源網站。
2、辦理各類本土教育(語言)教學教師進修活動。
前項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由本土語言教學中心學校校
長就學校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派(聘)兼之。
五、 本中心得置顧問若干人,由中心主任就適當人員聘兼之。
六、 本中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為
主席,主任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為主席。
七、 本中心成員均為無給職。
八、 本中心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款及本府教育發展基金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