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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5:5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本土教育教學資源中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本市國民中小學本土
    教育,培養學生尊重本土文化及熱愛家鄉進而關懷世界的情操,特設
    臺中市本土教育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蒐集、整理、建檔本土教育(語言)教學資料典籍,提供教師
            本土教育(語言)教學資源。
      (二)編輯、修訂本土教育(語言)教學補充教材,提供本土教育(
            語言)教學活動運用。
      (三)研發、製作多元化的本土教育(語言)教學輔助媒體、提升本
            土教育(語言)教學活動實施成效。
      (四)建置、充實、維護本土教育(語言)教學資源中心網頁。
      (五)整合本市本土教育(語言)教學人力資源,辦理推廣本土教育
            (語言)教學研習及相關活動,增進本土教育(語言)教學教學
            品質。
      (六)充實設備並結合官方、地方資源,建立本土教育(語言)教學
            網絡。
      (七)評鑑與考核。


三、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二人,由本局副局
    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國小教育科科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
    人,由本局國小教育科業務承辦人兼任;執行總幹事一人,由本市何
    厝國民小學校長兼任,承中心主任之命,督導各項業務;下設三個本
    土語言(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教學中心學校,各設幹事一
    人,由所在學校校長兼任,承中心主任之命,推動各項業務。


四、    本土語言教學中心學校下設三組,其任務如下:
      (一)行政組:
         1、擬訂年度工作計畫,統籌各組工作業務。
         2、本中心經費支用及核銷事宜。
         3、購置並維護本中心設備、圖書資料。
         4、印製本土教育(語言)教學補充教材。
         5、其他行政事項。
      (二)研究組:
         1、蒐集及整理本土教育(語言)教學資料及典籍。
         2、編輯及修訂各類本土教育(語言)教學補充教材。
         3、研發及製作各類本土教育(語言)教學輔助媒體。
         4、提供本土教育(語言)教學疑難問題諮詢服務。
      (三)推廣組:
         1、建置及維護本土教育(語言)教學資源網站。
         2、辦理各類本土教育(語言)教學教師進修活動。
        前項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由本土語言教學中心學校校
    長就學校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派(聘)兼之。


五、    本中心得置顧問若干人,由中心主任就適當人員聘兼之。

六、    本中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為
    主席,主任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為主席。


七、    本中心成員均為無給職。

八、    本中心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款及本府教育發展基金支應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