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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績優社政人員表揚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基層社政業務之組織運作
    ,維持行政效率,篤行社政服務品質,增進人民滿意度,以期鼓勵社
    政業務人員平時服務與團體合作精神,並表揚其工作辛勞及服務績效
    ,揚善殷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訂表揚對象:
   (一)區公所現任社會課(或社政業務)課長及社政承辦業務人員,
    服務優良或卓有績效者。
   (二)區公所現任里幹事協助社政業務並卓有績效者。
   (三)本府社會局暨所屬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市立仁愛之家
    現職人員,服務優良或卓有績效者。


三、本要點所訂表揚標準:
   (一)資深敬業服務類(分為資深敬業、資深服務類):
    1、資深敬業類:服務滿二十年之現任社政業務人員,最近五年考績
     列甲等三次以上者。
    2、資深服務類:服務滿十年之現任社政業務人員,最近五年考績列
    甲等三次以上者。
    (二)服務績優類:(備基本條件及具特殊條件之一或以上者)
    1、基本條件:
   (1)服務年資累積五年以上者。
   (2)最近五年考績列甲等三次以上者。
   (3)工作勤奮,積極進取,品德優良,且無不良嗜好者。
    2、特殊條件:
   (1)對社政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實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
   (2)熟稔社政業務法令,對推行社政業務及工作有積極表現,實有績
    效者。
   (3)機關有定期舉辦公開票選機制,並經民眾票選為最佳服務者。
   (三)特殊貢獻類:(備基本條件及具特殊條件之一或以上者)
   1、基本條件:
  (1)服務年資累積三年以上者。
  (2)最近三年考績列甲等二次以上者。
  (3)工作勤奮,積極進取,品德優良,且無不良嗜好者。
   2、特殊條件:
  (1)對社政業務研究創新,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市(縣)府以上層級之政
    府機關或著名學術機構審查具有價值或採行者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2)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重大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並獲民眾肯定
    者並出具媒體報導或正式紀錄者。
  (3)處理重大災害或急難事件有特殊貢獻者。
  (4)最近三年獲全國或市(縣)業務績效評鑑特優或前三名之相關承辦業
    務者。
  (5)盡忠職責,貫徹政令,協助地方完成重大公益事業,舉其實蹟足為
    社政人員楷模者。


四、表揚人數:
  (一)資深敬業服務獎:
   各區公所以前一年區公所戶政人口數為服務基準,其區內人口數在十萬人
   以下者社政人員得表揚二人,區內人口數十萬人以上者得表揚三人,區內
   人口數二十萬人以上者得表揚四人;本局社政人員表揚人數計算標準,以
   各區公所最高提報人數加總之二成人數而得為提報人數。
  (二)服務績優獎:
   各區公所以以前一年區公所戶政人口數為服務基準,其區內人口數在十萬
   人以下者社政人員或里幹事得表揚一名;區內人口數十萬人以上者得表揚
   二人,區內人口數二十萬人以上者得表揚三人;本局社政人員表揚人數計
   算標準,以各區公所最高提報人數加總之二成人數而得為提報人數。
  (三)特殊貢獻類獎依詳具相關事實提報本局核定在案後,方得提報表。
  (四)同一年度各受表揚人不得重複表揚獎項。
  (五)曾獲各獎項(臺中市、臺中縣)之同一類型人員,三年內不得重複表
    揚。


五、以上各類人員若有最近五年曾受刑事羈押或不名譽司法案件判決在案者
    、行政懲戒於公懲會審議或懲處確定者等情事者,則不予表揚。


六、表揚方式:
    得獎人員由本局公開表揚並發給獎狀、獎品。


七、各區公所、本局所屬各機關及單位應於每年8月15日前,提報各表揚人選
    檢具推薦表及相關證明送本局審查辦理表揚。


八、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