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協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
特設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三)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本府副市長兼
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
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局長
(二)本府教育局局長
(三)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四)本府建設局局長
(五)本府交通局局長
(六)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七)本府觀光旅遊局局長
(八)本府社會局局長
(九)本府文化局局長
(十)本府地政局局長
(十一)本府法制局局長
(十二)本府主計處處長
(十三)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四)專家學者四名
專家學者任期為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
會務,行政工作由本府財政局負責辦理。
五、本會每季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
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
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為主席。
本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
委員外,如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機關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人員代表
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規定。
七、本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為之。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其涉及行政院或財政部權責者,報
請各該機關核定、協調。
十、本會下設訪視輔導小組(以下簡稱訪視小組),其設置規定如下:
(一)訪視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之,綜理促進民間參與
公共建設案件訪視輔導事宜。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
定人員代理之。
(二)訪視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局局長兼任之,協助召集人
處理訪視輔導小組日常事務。
(三)訪視小組置組員若干人,視個案需要經由財政部資料庫名單或相關
專長人員中遴選具有訪視事項相關專長者,協助訪視輔導事宜,並
於實施個案訪視作業時聘兼之,於完成該次訪視作業,且無後續處
理事項時解散。
(四)訪視小組置幕僚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財政局人員派兼之,協助
訪視小組業務。
十一、本會下設促參履約爭議處理諮詢小組(以下簡稱諮詢小組),其設
置規定如下:
(一)諮詢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之,綜理促進民間參與
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處理諮詢事宜。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
召集人指定人員代理之。
(二)諮詢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局局長兼任之,協助召集人
處理諮詢小組日常事務。
(三)諮詢小組置組員若干人,其中常任組員由建設局(工程諮詢)、都
市發展局(建管、都計諮詢)、法制局(法規諮 詢)、主計處及
財政局(預算及財務諮詢)簡任層級以上成員為常任組員,並視個
案需要由財政部資料庫名單或相關專長人員中遴選具有協調事項相
關專長者,協助履約爭議處理諮詢事宜,並於實施個案諮詢作業時
聘兼之,於完成該次諮詢作業,且無後續處理事項時解散。
諮詢小組必要時得邀請本府相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四)諮詢小組置幕僚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財政局人員派兼之,協助
諮詢小組業務。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財政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