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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1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垃圾衛生掩埋場進場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5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有效管理本市垃圾衛生掩
    埋場(以下簡稱掩埋場)之進場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掩埋場開放廢棄物進場時間為上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農曆除夕
    及春節期間,允許進場時間依本局通告辦理。
    掩埋場於特殊狀況,得於前項規定以外時間開放進場;天災或不可抗
    力因素,本局得通告立即暫停進場。


三、掩埋場不得掩埋處理下列廢棄物:
(一)可焚化處理之適燃性廢棄物及其混合物。
(二)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資源物、
    有害垃圾及廚餘。
(三)事業廢棄物。
(四)其他經本局指定之不適掩埋廢棄物。
    前項規定於天然災害、不可抗力、重大事故等急迫或特殊情況時,不
    適用之。
    除本市焚化廠焚化後之底渣、飛灰固化物(含穩定化物)及水肥資源處
    理中心污泥外,其他未經本局同意之廢棄物均不得進入本市各區垃圾
    衛生掩埋場。


四、掩埋場因容量不足或政策變更,本局得於三十日前通知終止或暫停廢
    棄物進場。


五、廢棄物進場時,應依下列作業程序接受目視檢查或落地檢查:
(一)地磅區目視檢查:開放式車輛由檢查人員進行目視檢查;密封式車輛
    由駕駛員配合打開後車斗壓板,再由檢查人員執行檢查。經檢查發現
    有不得掩埋處理之廢棄物或未能確認其性質者,應通知掩埋區人員對
    該車輛進行落地檢查。
(二)掩埋區目視檢查:檢查人員於適當、安全之位置觀察廢棄物傾入掩埋
    區,廢棄物傾卸中發現有不得掩埋處理之廢棄物或無法確認其性質者
    ,應即要求駕駛員停止傾倒,並執行落地檢查,已傾倒入掩埋區之不
    得掩埋處理之廢棄物,應以適當機具抓取至暫存區。
(三)落地檢查:由檢查人員指揮清運車輛於掩埋區適當位置受檢,檢查人
    員得以工具翻攪廢棄物,必要時得將廢棄物包裝剷開檢查。
    掩埋場得於場內適當地點設置不得掩埋廢棄物之暫存區。
    檢查時間採機動方式,並適當分配於每日之車輛進場時段;執行檢查
    時應由檢查人員作成檢查紀錄,檢查紀錄表格式如附表一、二、三,
    並保存三年以備查核。
    前項檢查紀錄表格式得由本局視各掩埋場實際作業需求,自行訂定。


六、進場之廢棄物清除車輛及隨車人員,應確實遵守掩埋場所定各項管理
    規定,並服從掩埋場人員指揮調度。


七、為維護場區內人員安全,所有廢棄物清除車輛於場區內應依各掩埋場
    規定之路線、標誌行駛,並須減速慢行,不得超出各掩埋場標示之速
    限。



八、進場廢棄物清除車輛須過磅者, 總重量不得超過各掩埋場規定重量,
    並禁止於地磅上緊急煞車;因超重或緊急煞車致地磅損壞時,其駕駛
    人或公司應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九、天然災害、緊急事故之廢棄物進場許可及管理管制作業,依據主管機
    關之規定辦理,並不得夾雜非緊急救災廢棄物或有害事業廢棄物。


十、依第六點規定進行檢查時,發現載運不得進場處理之廢棄物時,依下
    列方式處理:
(一)不得掩埋之廢棄物無法撿拾分離者,原車載離運返。
(二)不得掩埋之廢棄物可撿拾分離者,清運者應於現場撿拾分離後將不得
    掩埋之廢棄物,由原車載離運返,或於場方同意後暫存場內,由原清
    運者集中清運離場。
(三)不得掩埋之廢棄物疑似為有害廢棄物時,本局得採樣封存,並依廢棄
    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大門管制站(以下簡稱管制站)管制:
(一)未取得本局衛生掩埋場車輛通行證之車輛進場時,須於管制站進行外
    車入場登記,登記車牌號碼及駕駛人姓名等資料,其中如屬參觀車輛
    (含媒體)、入場維修施工車輛則需由管制站再與承辦人確認,必要時
    需引導至管理中心。
(二)運土車進場規定:管制站於運土車進場時,應核對該車之車牌號碼是
    否列於掩埋場提供之進場資料中,如確認則可進場。
(三)持進場通行證之車輛進場規定(含監測委員會及其他相關人員):本局
    衛生掩埋場之通行證,除機車外應貼於前擋風玻璃右上方,以資辨識
    。
(四)載運廚餘及資源回收車輛進場規定:應先出示本局合約或相關文件後
    ,經登記進場。
(五)車輛載運本局財產、物品離場前須先取得主辦單位之放行條並經管制
    站人員核對正確後放行。



十二、地磅室管理:所有載運廢棄物進出場之車輛均須過磅登錄(如附表
      四),併依指示方向前進,若因車速過快或於地磅上緊急煞車致地
      磅損壞,應負損壞賠償之責。


十三、基於維護公共利益及民眾安全考量,未依本要點之相關規定進場者
      ,經勸導舉發後拒不清理改善者,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未依本要點第三點規定進場者,第一次停止該車輛進場三十日,該車
    輛所有公司再有違反情事者,停止該公司全部車輛進場三十日。
(二)清運未經許可進場之廢棄物、土方、工程廢料進場,或規避、拒絕掩
    埋場檢查者,第一次停止該車輛進場三十日,該車輛所有公司再有違
    反情事者,停止該公司其全部車輛進場三十日。
(三)廢棄物、土方或工程廢料清除車輛滴落污水或散落廢棄物於掩埋場內
    ,經勸導舉發後拒不清理改善者,停止該車輛進場十五日。
(四)未依第十一點、第十二點或不遵守掩埋場人員指揮調度,或掩埋場所
    訂各項管理規定及要求者,停止該車輛進場十五日。
    前項情形,同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者,依法告發處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