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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6:5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管理要點
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本市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素質,
    增進工作效率,確保測量成果精度暨健全人員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地政機關係指本府地政局及本市地政事務所。

三、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之管理,除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發布「工友管理
    要點」之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所稱測量助理,係指地政機關編制內協助辦理測量之測量助理
    ,其管理係指測量助理之人事及工作管理事項。


五、測量助理之僱用、解僱、督導、考核、獎懲等管理事項,由僱用機關
    之業務單位主辦;編制、待遇、福利等事項,由人事單位主辦;退職
    、撫卹等事項,由庶務單位主辦。


六、地政機關測量助理名額,應依臺中市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名額設置基
    準予以配置。


七、新僱測量助理應經三個月試用,試用期間應指定實務經驗豐富之測量
    員予以訓練,期滿經僱用機關主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僱。曾在其
    他機關充任測量助理,非因過失而離職,持有證明文件者,得免予試
    用。


八、測量助理之管理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測量助理應協助各該測量組辦理內外業工作,並應按季提出測量助
       理之考核報告,作為測量助理年終考核之參考。
   (二)一般行政業務由人事、庶務單位督導考核。測量助理於外業完竣後
       ,應隨測量員返機關,協助處理業務,不得私自離去。


九、測量助理之工作職責如下:
   (一)測量內業:土地複丈、建物測量申請案件收件、歸檔、定期通知書
       繕寫,地籍調查表、土地複丈圖、建物測量成果圖之整理歸檔、地
       段圖、地籍圖謄本繪製、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地籍公告圖註記、
       表冊之抄錄、繕寫、統計及協助土地複丈圖、連絡圖、建物測量圖
       、成果圖之調製、圖根點、界址點坐標、土地、建物面積第一次計
       算,地籍圖複照、複製、測量資料之抄錄、繕造、彙整、裝訂及電
       腦操作、地籍圖藍曬、複照、圖籍資料之訂正、協助地籍圖庫、電
       腦室之管理及測量儀器之管理維護、測量員臨時交辦之測量內業事
       務性工作事項。
   (二)測量外業:實地測量作業之儀器搬運、整置、障礙物清除,量距、
       豎菱鏡或標桿、選點、協助申請人(含代理人)埋設界標、記簿及協
       助辦理地籍調查、對講機攜帶通話及其他配合測量外業事務性工作
       事項。
   (三)地籍圖重測部份:協助辦理地籍調查、實地測量、協助指界及其他
       配合地籍圖重測內外業事務性工作事項。


十、各級主管應加強測量助理之工作督導及考核,測量助理不得調派與測
    量業務無關之工作,違反者各該主管應予處分。


十一、各級主管平時應注意測量助理之工作,生活情況,隨時辦理獎懲,
      以激勵工作情緒,其應行獎懲種類由各地政機關單位視情節輕重,
      自行核定之。


十二、測量助理不得私自接受委託代查地籍資料、代辦測量案件或執行地
      政士業務,違者應予議處,情節重大者,得依規定予以解僱並報請
      本局備查。


十三、測量助理不接受指揮,違背職務或因其他過失,情節重大者,得依
      規定予以解僱並報請本局備查。


十四、地政機關編制內測量助理,除依規定參加市辦地籍測量教育訓練外
      ,由所屬單位配合業務需要加強其在職訓練,其主管人員並應定期
      實施業務考核,作成紀錄,作為獎懲或年度考核之重要依據。


十五、本局因興辦公共事業或政策性專案業務,或辦理限時性測量等工作
      需要,得協調各地政事務所視其業務情況統籌互調轄內各地政事務
      所測量助理支援辦理,工作完成後歸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