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本市市容景觀及綠美化相關工作
,設置臺中市市容美化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定市容景觀及綠美化之基本方針、政策與措施。
(二)劃分市容景觀及綠美化業務之權責單位。
(三)列管計畫執行績效之督導及考核。
(四)市長交議有關市容景觀及綠美化事項。
(五)其他有關市容景觀及綠美化之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委員五十四人至五十六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
派(聘)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局長。
(二)臺中市政府財政局局長。
(三)臺中市政府主計處處長。
(四)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局長。
(五)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局長。
(六)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局長。
(七)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局長。
(八)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九)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十)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局長。
(十ㄧ)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局長。
(十二)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局長。
(十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局長。
(十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十五)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局長。
(十六)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
(十七)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局長。
(十八)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局長。
(十九)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局長。
(二十)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
(二十ㄧ)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二)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三)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四)臺中市各區區公所區長。
(二十五)具有都市發展、景觀植栽、環境保護類專家等學者三人至五
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委員出缺時,由本
府補派(聘)之,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但代表單位、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委員會每一個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若無議案
時暫停召開。
六、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
一人代理。
七、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之委員,得派代表出席
。
八、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
議時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
主席裁決之。
九、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局長兼任,綜理本委員會幕僚
行政事宜;另置幹事二人,由環保局派員兼任,襄助本委員會行政
事務。
十、本委員會會議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民間業者及有關人員列席。
十ㄧ、本委員會下得設置工作小組若干,工作小組相關成員及任務,由
環保局視實際需求簽報市長核定成立。
十二、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三、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四、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環保局編列預算支應。